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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吴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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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扎实的代理工作,张忠秋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三十五万余元的有利结果(保险公司赔付五万元 + 出租汽车公司赔付二十八万余元 + 吴某某赔付一万七千余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王某某与吴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乘坐被告吴XX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吴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无责任。原告经医院诊断为胸部损伤、创伤性湿肺、肋骨骨折(左侧第2-12肋骨及右侧第2、3肋骨
骨折共计13根)、胸骨骨折等,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XX、车辆所有人
某出租汽车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
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第三人某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医保基金先行垫付的医疗费。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三十五万余元。根据涉案车辆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吴XX作为
外聘人员应承担总损失的百分之五,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承担总损失的百分之九十五。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赔付五万元。第三人主张的医保垫付费用因与本次事故关联性不足,
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五万元;

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二十八万余元;

被告吴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一万七千余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第三人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全部申请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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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秋律师,男,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员,2020年度新乡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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