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实际施工人)经被告一(总包单位)安排,于2021年5月与成都某劳务公司签订《模板工程分项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建被告二(建设单位)某新能源商用车工厂建设项目的模板分项工程。该劳务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施工,被告一直接联系、指示原告施工,原告直接接受被告一的管理、指示。原告于2021年5月进场施工,2022年4、5月完工,2022年8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一已支付原告工程款8.910.200元,但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原告主张尚欠工程款2.904.686.95元,遂起诉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一辩称:原告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按合同总价5%处罚;违规施工罚款、代施工费、借用机械费用等应在工程款中扣除。被告二辩称: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确定性意见(合同约定工程5.478.967.98元、其他模板工程930.269.54元、设备基础工程量36.037.18㎡)和不确定性意见(抢工部分工程量及费用无法确定)。
法院认定:被告一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系实际施工人,工程已验收合格,被告一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借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驳回对被告二的诉请。结合鉴定意见及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一自认的单价(设备基础100元/㎡、抢工费用37.5元/㎡等),核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0.703.923.02元,扣除已付款,被告一尚欠1.793.723.02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事实合同关系认定:法院认定总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有权直接向总包单位主张权利。
鉴定意见+微信记录锁定价款: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量,并结合被告工作人员微信发送的《模板分项工程量》中自认的单价(设备基础100元/㎡、技工192.720元等),成功核定工程总价款。
成功驳回顾主发包方连带责任:法院明确借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司法解释要求发包方承担责任,避免了原告过度索赔,也减轻了被告二的风险。
对方抗辩被全面驳回:被告一主张的安全事故罚款、违规施工罚款、代施工费、借用机械费用等,均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鉴定费合理分担:因双方均负有结算义务且未能协商一致,鉴定费138.519.10元双方各半承担。
三、邹俊岳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邹俊岳律师代理原告,成功突破被告一“合同相对性”抗辩,促成法院认定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他通过申请司法鉴定并运用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自认的单价证据,为原告争取到1.793.723.02元工程款支持。同时有效驳回了被告一提出的安全事故罚款、代施工费等多项扣款主张,最大限度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裁判法院: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一中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793.723.02元及利息(自2024年7月3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
驳回原告对被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99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15.921元,被告一负担21.071元;
鉴定费138.519.10元,原告与被告一各负担69.259.5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