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1月
代理律师:刘必成(湖北丰英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上诉人(一审原告)姜X等四人
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上诉人姜X(男,1982年出生)、周某(女,1987年出生)、姜X(女,2012年出生)、姜X(男,2017年出生)四人,因与被上诉人某村组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相应福利待遇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历史背景与土地承包关系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姜X的父亲姜X(已故)从外村迁入被上诉人所在村组,经村组安排在该村看守鱼塘。1984年4月20日,阳新县人民政府向姜X父亲颁发了《湖北省阳新县承包土地使用证》,承包期限为1984年至2000年。承包期内,姜X父亲承担了缴纳农业税等义务,姜X一家在村组实际生活并耕种土地。
(二)二轮土地延包及争议产生
2005年全国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在进行土地清理和确权时,被上诉人村组制作了《成立确权确地成员名单》《白杨村俞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阳新县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地块登记表》等文件,但上述文件中均未记载姜X父亲及姜X等四人的名字。被上诉人村组未与姜X父亲续签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向其发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姜X的特殊情况
姜X于1998年至2011年期间因犯罪先后四次被判处有期徒刑,长期在监狱服刑。二轮延包时,姜X正在服刑,被上诉人村组自认因姜X父亲在外打工、姜X服刑,故未与其家庭续签土地承包合同。姜X父亲于2012年去世。
(四)被上诉人村组的福利分配及排除行为
被上诉人村组存在门面收入分红制度,分红标准为:2020年500元/人、2021年1500元/人、2022年4000元/人、2023年4000元/人,包括配偶和子女在内。被上诉人村组还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缴50%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
但在上述分红名单、医保代缴名单、青苗补偿费发放名单、土地确权名单中,均未记载姜X等四人或其父亲的名字。2024年3月28日,被上诉人村组作出《关于姜仙见是否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享受俞组相关分红的情况说明》,明确将姜X等四人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
(五)姜X的实际情况
尽管被上诉人村组否认其成员资格,但事实上:
· 2019年3月14日,姜X向村委会申请在原址重建房屋,获得审批同意;
· 2021年11月底,姜X经被上诉人村组通知参与村委会选举;
· 姜X一家长期在被上诉人村组居住,户籍亦在该村;
· 姜X父亲原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姜X父亲已于1978年左右将户籍转出,在该村无承包地。
(六)一审判决结果
姜X等四人于2024年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村组支付分红款、合作医疗费用、安置房优先购买权及办理失地农民保险等。一审法院认定姜X等四人未能证明其具有被上诉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姜X等四人不服,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我方(上诉人)诉讼请求
姜X等四人委托刘必成律师提出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四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 判令被上诉人村组支付2020至2023年度分红款40000元及后续分红利益;
3. 判令被上诉人村组支付2018至2024年度农村合作医疗费用7920元及后续医保补助;
4. 判令被上诉人村组配合以优惠价格1600元/㎡取得安置房(92㎡)的优先购买权;
5. 判令被上诉人村组配合办理失地农民保险;
6. 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主要理由:
· 姜X父亲为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家庭成员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二轮延包应自动顺延,姜X家庭未明确放弃承包土地,被上诉人无权单方收回;
· 姜X服刑期间客观上无法知晓村集体决议内容,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利;
· 姜X等四人的生产生活依附于被上诉人村组,与该组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及身份权属关系;
· 被上诉人村组在日常管理中(批准建房、通知选举)已认可姜X的成员身份。
三、案件结果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作出民事判决:
一、撤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24)鄂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某村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姜X等四人2020至2023年度分红款40000元,后续分红利益按照村组成员分红标准继续支付;
三、被上诉人某村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姜X等四人2018至2024年度的农村合作医疗损失3960元(按50%标准计算);
四、驳回姜X等四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98元,姜X等四人负担82元,被上诉人负担9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8元,姜X等四人负担82元,被上诉人负担916元。
二审法院核心认定:
1.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量户籍、长期居住、土地承包、义务履行、生活保障来源等要素。户籍为基础形式要件,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联系及权利义务的实质履行为核心实质要件。
2. 关于首轮承包的效力:姜X父亲一家于上世纪80年代落户被上诉人村组,参与首轮土地承包并取得承包经营权,实际承担了相关土地税费义务,已与该村组建立了合法、稳定且受法律保护的土地承包关系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
3. 关于二轮延包未续签的后果:姜X家庭因姜X父亲外出打工、姜X服刑未能续签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但法律并未规定该情形导致其家庭成员当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家庭成员未明确放弃承包经营权,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稳定保障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单方调整该承包经营户承包土地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4. 关于被上诉人日常管理行为的认定:姜X服刑结束后回到被上诉人村组长期居住,获批在原址重新建房、被通知参与村委会选举,上述事实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村民政治权利等核心集体成员权益,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已认定姜X等四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 关于村民会议决议的效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享有基于村民自治的民主议定权,但村民自治并非不受限制,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亦不得侵犯成员合法权益。被上诉人通过村民会议决议将姜X等四人排除在确权确地、收入分红及村民福利等名单之外,该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已侵犯姜X等四人的平等权益。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二轮土地延包未续签合同、村民会议决议排除“外来户”成员资格而引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判决败诉后,二审成功改判,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一)本案改判的关键因素
1. 综合认定成员资格的标准:一审法院机械地认为“未签订二轮承包合同即不具有成员资格”,二审法院则确立了综合认定标准——考量户籍、居住、土地承包、义务履行、生活保障来源等多要素。这一认定标准更符合农村实际,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2. 服刑期间权利的保护:姜X在二轮延包时正在服刑,客观上无法知晓并主张权利。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服刑不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被上诉人不能利用姜X服刑的客观障碍将其排除在成员之外。这一认定对保护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 村民自治的边界:被上诉人村组多次通过村民会议决议将姜X等四人排除在福利分配名单之外,二审法院明确认定村民自治不得侵犯成员合法权益,民主议定权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认定有力维护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权益。
4. 日常管理行为的证据价值:我方在二审中提交了姜X获批重建房屋、被通知参与村委会选举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日常管理中已认可姜X的成员身份。这些证据对推翻被上诉人的抗辩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本案的典型意义
1. 确立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综合认定标准:本案二审判决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作出了系统阐述,对全省乃至全国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 纠正了“二轮未续签即丧失资格”的错误认识: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二轮延包应以首轮承包为基础,未续签承包合同不导致成员资格当然丧失,有力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
3. 明确了村民自治的边界:村民会议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成员合法权益,为类似“村规民约排除外来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五、律师价值
刘必成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抓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综合认定标准,通过收集姜X获批建房、参与选举等关键证据,成功推翻一审不利判决。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分红款4万元及医保损失3960元,并确认后续分红权利,为被长期排除在集体福利之外的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平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