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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维权】成功撤销政府违法安置决定,助力当事人获合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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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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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典型意义:在拆迁安置纠纷中,政府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以“政策调整”为由损害被拆迁人权益时,通过专业律师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可有效通过司法程序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督促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与财产权。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当事人XX先生(原告,已故XX女士的唯一继承人)
委托律师:宋涛(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方当事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一)案件背景

2012年,XX女士(XX先生配偶)位于某市某区的唯一住房因危楼改造被纳入拆迁范围。同年6月,区政府下属街道与XX女士签订《拆迁协议》,约定:

· 安置65平方米一楼住房;

· 面积25平方米内免费,25-45平方米按600元/平方米收取扩大面积款,45-65平方米按900元/平方米收取;

· 支付搬迁费500元,临时安置费每月500元(直至实际安置)。

协议签订后,房屋被拆除,但区政府以“XX女士不符合唯一住房条件”为由,拒不履行协议,未安置住房,也未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XX女士因长期居无定所、维权无果,于2015年病逝。

(二)维权历程

1. 首次诉讼2016年,XX先生作为XX女士唯一继承人,起诉区政府要求履行安置职责。法院生效判决((2016)辽04行初**号)认定XX先生符合“唯一住房”条件,判令区政府履行为其安置房屋的职责。

2. 二次纠纷2018年4月,区政府作出《动迁房屋安置决定》,却违反原协议约定:

o 安置面积66.95平方米(非一楼);

o 扩大面积款统一按1500元/平方米收取(远超原协议标准);

o 拒绝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3. 委托维权XX先生对该决定不服,委托宋涛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诉求:

o 撤销区政府违法安置决定;

o 2012年协议履行安置义务(65平方米一楼住房);

o 支付搬迁费500元、临时安置费(每月500元,计算至实际安置日)及维权费用。

(三)争议焦点

1. 区政府作出的2018年安置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按2012年《拆迁协议》履行义务?

2. XX先生主张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案件总结

法院判决结果

1. 撤销区政府对XX先生的《动迁房屋安置决定》;

2. 判令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对XX先生作出合法的补偿安置。

核心胜利:法院认定区政府未正确执行生效判决,其2018年安置决定违反“唯一住房”棚改政策及原协议约定,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最终支持了XX先生的核心诉求。

三、律师价值

(一)证据链构建,夯实事实基础

宋涛律师团队重点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

· 邻居证人证言,证实2012年《拆迁协议》的具体内容(安置面积、扩大面积款标准、临时安置费等);

· 法院生效判决((2016)辽04行初**号),证明XX先生“唯一住房”资格及区政府的安置义务已被司法确认。

上述证据直接反驳了区政府“协议已作废”“不符合唯一住房条件”的抗辩,为案件胜诉奠定事实依据。

(二)法律论证精准,直击行政行为违法性

针对区政府以《新屯街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由调整安置标准的主张,宋涛律师提出:

· 根据抚顺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唯一住房”安置应优先适用双方签订的协议,而非一般性征收方案;

· 区政府2018年安置决定擅自提高扩大面积款标准、取消临时安置费,属于对生效判决的变相拒绝履行,违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

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三)全程代理维权,最大化当事人权益

从案件分析、证据收集到庭审辩论,宋涛律师全程为XX先生提供专业支持:

· 明确诉讼请求优先级,聚焦“撤销违法决定+重新安置”核心目标;

· 针对区政府拒绝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主张,结合协议约定及拆迁政策,论证费用支付的合法性,为后续执行阶段的权益争取奠定基础。

最终,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区政府重新履行安置职责,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在拆迁安置中的合法权益。

本案典型意义:在拆迁安置纠纷中,政府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以“政策调整”为由损害被拆迁人权益时,通过专业律师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可有效通过司法程序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督促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与财产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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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涛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专业,现就职于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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