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何X与被告李X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2019年10月4日的婚礼提供婚庆服务,费用总计11500元,分三次支付。原告按约支付全部款项后,因家庭原因婚礼取消,原告通知被告取消服务并协商退费。被告曾承诺分三个月退还全部款项,但到期后分文未退。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律师 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11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办案经过
李海明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婚庆服务合同》、收据、微信转账记录、被告承诺退款的聊天截图等证据。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仅口头辩称原告曾进行电话骚扰及投诉,且其已为婚礼筹备支出部分费用,愿将剩余款项折合成消费卡。李海明律师指出:被告已明确承诺全额退款,合同因原告通知取消且履行期限已过,无继续履行必要,被告应履行退款义务。法院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因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且履行期限已过,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曾承诺退款却拒不履行,构成违约。判决: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何X婚庆服务款项11500元,案件受理费44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