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6年6月
代理方: 原告
一、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系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XX某号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建于1994年,系其家庭唯一住宅。2022年10月29日,宁古高XXC1标段石后隧道开工建设,该标段由被告中XX司(以下简称“中交XX”)与被告福建XX公司(以下简称“福建XX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承建。施工过程中,被告实施了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导致原告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大面积开裂、屋顶多处漏水,经鉴定构成C级危房,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原告多次向当地政府及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反映,均未得到妥善解决。蕉城区人民政府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引导原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原告认为,两被告从事高度危险爆破作业造成其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遂提起诉讼。
被告中交XX辩称:原告房屋本身存在构造缺陷,因自身缺陷导致损失增加的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应扣除50%以上赔偿金额;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其唯一居住房屋,对租金及物业费损失不予认可;鉴定费应按责任比例分担;修复费用鉴定意见系将房屋修复至全新状态,应扣除不合理费用。被告福建XX公司未作答辩。
二、 我方(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房屋修复重建费用134909元;
2. 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房屋损害期间及修复期间的租金、物业费损失11193元(自2023年4月计算至2026年10月);
3. 判令本案两次鉴定费用共计711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 案件结果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侵权责任认定:法院认定本案系爆破作业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中交XX作为爆破作业实施者,不能证明损害系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应承担全部责任。两被告作为联合体共同中标案涉工程,依法应就工程施工产生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关于房屋修复费用: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及《回复函》,修正后修复费用为124778元(已扣除木檩条干缩修复费5392元及内墙涂料面层核减费4739元)。法院认定该费用为恢复房屋安全使用功能的必要支出,全额支持。
3. 关于租金及物业费损失: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户口簿、公租房租金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因房屋损坏无法居住而另行租赁公租房的事实。判决支持租金损失5692.5元(自2023年4月27日至2026年1月26日)、物业管理费损失4042元(自2023年4月至2026年5月),合计9734.5元。原告主张的其余期间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4. 关于鉴定费用:两次鉴定费用共计71100元(危房等级鉴定费25000元、修复方案及费用鉴定费4.100元),法院认定系为查明损失的必要支出,判决由两被告全额承担。
5. 关于被告的抗辩:法院驳回了被告关于原告房屋固有缺陷应减轻责任的主张,认定被告未能提供爆破施工前的房屋状况原始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判决主文:
一、被告中XX司、福建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XX房屋修复费用124778元;
二、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陈XX租金及物业费损失10834.5元(注:判决书最终合计金额为10834.5元,与分项加总略有差异,以判决为准);
三、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陈XX鉴定费71100元;
四、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高度危险作业致害侵权纠纷。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紧扣《民法典》第1240条关于爆破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成功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方。针对被告提出的“房屋固有缺陷”抗辩,我们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6.1.1条强制性规定,指出被告负有爆破前对周边建筑物状况调查并留存原始证据的法定义务,因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据此全额支持了我方关于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的诉求,并认定联合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极大增强了判决的执行保障。本案中,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举证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赔偿。
五、 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价值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精准选择无过错责任诉讼路径,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大幅降低原告举证难度;二是运用爆破安全规程的强制性规定,迫使被告因无法提供施工前房屋状况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成功击破“房屋固有缺陷”抗辩;三是锁定联合体连带责任,确保判决可向任一被告全额执行,有效防范了被告之间相互推诿导致的执行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