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10月
代理方:原告(死者近亲属)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一起因诊疗行为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因摔倒受伤前往本地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同时伴有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脑内多发腔梗等基础疾病。入院后医院先采取牵引、控压控糖等保守治疗,并拟定手术方案。患者入院第三天接受骨折手术,术后初期生命体征平稳。
术后次日,患者陆续出现嗜睡、大汗淋漓、四肢湿冷等异常症状,医院经会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采取规范抢救措施,仅建议转往上级医院救治。患者随后被转至上级医疗机构抢救,因病情持续恶化,家属无奈办理出院,患者转回原就诊医院后不幸离世。
患者家属认为,接诊医院在诊疗全过程中存在多项重大过错:术前未充分评估手术风险、完善相关检查;术后对患者病情监测不到位,未能及时识别病情变化;患者出现心肌梗死症状后抢救不及时,延误黄金救治时机,同时未完整告知患者及家属不同治疗方案,侵害知情选择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作为死者近亲属,委托我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为明确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案涉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多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同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45%-55%。
庭审阶段,被告医院认可鉴定意见,并提出医疗费应扣除医保报销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己方已先行垫付10万元赔偿款应予抵扣等抗辩意见。本案依法追加当地医疗保障局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医保部门主张就统筹基金垫付的医疗费用,有权向责任方追偿。我方代理律师全程参与证据交换、质证与法庭辩论,结合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法律规定,完整主张原告各项合法损失。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X.19元,具体包含医疗费28292.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828元、丧葬费44932元、死亡赔偿金9397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8000元、交通费1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原告根据庭审举证情况,变更护理费为864元、丧葬费为44904元,其余诉求保持不变。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双方庭审意见作出判决。首先采信司法鉴定结论,认定被告医院术前评估不足、术后监护缺失、抢救不及时、治疗方案告知不全,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确定被告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各项损失总额为XXX.19元,其中:医疗费28292.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864元、丧葬费44904元、死亡赔偿金9397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8000元。同时查明,案涉医疗费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2748.34元,根据法律规定,医保部门有权就该部分费用向责任方追偿。
经核算,扣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剩余损失由被告按50%比例承担,合计509795.93元,叠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总计需赔付529795.93元。抵扣被告已先行支付的100000元赔偿款后,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429795.93元。另外,判令被告向第三人医疗保障局返还医保垫付费用6374.17元。
最终判决:
1. 被告远安县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9795.93元;
2. 被告向第三人远安县医疗保障局支付医保垫付费用6374.17元;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1405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四、案件总结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举证难度大,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证据。本案中,患者本身患有多种基础疾病,客观上增加了诊疗风险,也给责任认定带来阻碍。
接受委托后,我方第一时间整理全套病历、检查报告、治疗记录,梳理诊疗全流程疑点,并协助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最终明确医疗机构四大过错及同等因果关系,为案件胜诉奠定关键基础。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各项抗辩,我们结合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医保相关法律规定逐一回应,对各项赔偿项目、计算依据充分举证,保障赔偿金额依法核定。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划定五五责任比例,既考量了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也兼顾患者自身基础疾病对死亡结果的影响。本案最终为家属争取到足额赔偿,弥补了人身伤亡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本案也提醒医疗机构,针对高龄、伴有基础病的患者,必须严格落实术前风险评估、术后全程监护、紧急病症规范救治等诊疗规范,充分保障患者知情选择权,规避医疗纠纷风险。
五、律师价值
本案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律师协助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固定核心证据,梳理全部诊疗瑕疵与损失凭证。庭审中有力抗辩对方主张,依法核算各项赔偿金额,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获赔,充分维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