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伊犁交通事故律师推荐李洁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
新XX某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一名务农人员,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共有两名被告,分别为车辆驾驶人及某保险公司,驾驶人委托专业律师出庭应诉,保险公司委派公司员工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庭审。
2025 年 1 月,被告驾驶私家小型客车无偿搭载原告出行,车辆行驶至高速路段时,因路面不平产生颠簸,导致车内的原告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划分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 4 天,经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医嘱要求卧床休养两个月且期间需专人陪护。
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驾驶人一方主张本案属于好意同乘,且原告自身未系安全带、身体状态特殊,存在较大过错,应当大幅减轻己方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表示愿意按照驾乘险合同约定范围及标准承担赔付责任。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
庭审围绕是否构成好意同乘、事故责任划分、各项损失核算、保险赔付范围等争议焦点展开审理。原告提交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票据等证据,佐证事故发生经过、伤情及费用支出。被告驾驶人的代理律师结合双方关系、乘车事实,主张无偿搭乘的好意同乘性质,并指出原告未系安全带、身体虚弱等自身过错。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理赔规则,明确保险赔付的计算方式与限额。
法院对全部证据进行质证、核查,结合医嘱、当地行业收入标准,依法核算原告各项合理损失金额,同时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区分保险赔付部分与驾驶人个人赔偿部分。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保险公司按照驾乘险约定,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付各项费用合计 953.3 元;
- 扣除保险赔付金额后,车辆驾驶人按照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剩余各项经济损失;
- 案件相关诉讼费用依法由责任方承担。
判决理由
- 结合双方交往关系及乘车事实,案涉行为属于好意同乘,驾驶人无偿搭载他人,可依法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