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XX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XX(被监护人张XX的祖父)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张XX(张XX的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为张XX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张XX的父亲于2025年2月因交通事故死亡。此前,法院判决张XX由其父亲抚养,母亲张XX支付抚养费。但张XX在张XX出生三个月后即外出未归,十多年间从未探望,虽经法院强制执行支付了部分抚养费,但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张XX一直由申请人实际照料、抚养、教育,已形成稳定的依赖关系。被申请人同意将监护权变更至申请人,但辩称其已足额支付全部到期抚养费,并指出张XX死亡赔偿金中含张XX的法定份额,要求申请人设立专用账户并接受监管,保留探视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作为张XX的母亲,在其离婚后虽支付了部分抚养费,但十多年间一直未探望过张XX,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已不宜再担任监护人。十多年来张XX一直由其祖父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祖孙关系密切,且被监护人本人明确表示愿意随祖父生活。申请人具备监护资格和能力。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撤销被申请人张XX为张XX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张XX为张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