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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争取追回工程款389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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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争取追回工程款389746元

案件详情

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请求强制执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1、甲、乙应向丙支付工程款 389,746.1元,甲、乙除应履行应付工程款389,746.1元的义务外,还应支付利息(以 389,746.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一审案件受理费 9,740元,保全费3,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02元,减半收取2,701元,均由甲、乙承担。


  • 1970-01-01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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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君凤律师,三级律师,秉着“诚信为本、勤勉敬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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