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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引发保险免责争议,张家界王庸远律师专业应诉,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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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车辆租赁引发保险免责争议,张家界王庸远律师专业应诉,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被上诉人L某委托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王庸远律师参与本案二审诉讼。20XX年X月X日,L某通过租车平台租赁长沙某某公司名下小型轿车,驾车行驶途中因雨天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张家界某某某某公司所有的路灯变电设备严重受损。经交警认定,L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造价核算,第三方财产损失共计XXX元。事故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长沙XX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车辆投保性质为非营运,出租给个人使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风险,依据保险条款应当免除理赔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赔付义务。王庸远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后,在二审阶段积极应诉,围绕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免责条款效力、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等核心焦点展开答辩,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辩护经过

  庭审过程中,王庸远律师首先针对保险公司的核心上诉理由进行驳斥,指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对车上受伤人员进行赔付,如今拒赔第三方财产损失,行为前后矛盾。其次,王庸远律师结合涉案合作推广协议内容,明确保险公司事前已知晓车辆用于对外租赁,且协议仅将网约车运营列为免责情形,本案承租人仅为个人自用,不属于免赔范畴。同时,王庸远律师提出,汽车租赁不等同于营运运输,承租人正常驾驶并未提升车辆风险,保险公司以“改变使用性质”拒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此外,王庸远律师就一审诉讼费承担问题发表意见,完整梳理全案事实与法律依据,配合法庭核查全部证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涉案车辆租赁行为不属于营业运输,L某租赁车辆仅为个人自用,未显著增加车辆风险;结合双方合作推广协议,保险公司明知车辆用于租赁且无证据证明车辆用于网约车运营,保险免责事由不成立。

  二审判决驳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保险公司仍需赔偿第三方财产损失XXXX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一审诉讼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仍由L某承担。

  四、律师价值

  王庸远律师精准区分车辆租赁与营运运输的法律概念,直击保险公司上诉逻辑漏洞,从根源否定对方免责主张,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王庸远律师细致梳理保险合作协议、过往理赔记录等关联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事前知情并认可车辆租赁模式,推翻其“风险增加”的片面说辞。

  针对保险公司前后理赔矛盾的行为进行有力质证,强化答辩观点,助力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最终二审全面维持一审有利结果。

  全程高效参与二审程序,清晰梳理各项法律关系,妥善处理诉讼费、理赔范围等附属争议,避免委托人额外承担经济损失,圆满完成代理工作。

  面对保险机构专业抗辩,王庸远律师熟稔保险法及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依托实务经验精准应对复杂保险拒赔纠纷,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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