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张家界王庸远律师助力当事人获赔近50万余元损失
一、案件简介
本案由原告AX委托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王庸远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纠纷一案。20XX年X月X日,B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C某驾驶重型栏板货车先后违规操作,两车先后与AX父亲D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擦碾压,造成D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BX负事故主要责任,C某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涉事两车分别在E保险公司、F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相关方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丧葬费。AX作为逝者唯一近亲属,诉至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XXX元、丧葬费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万元、财产损失XX元。庭审中,两家保险公司及肇事方均提出抗辩,以涉事驾驶人曾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原告无财产损失证据等为由,拒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车辆损失。王庸远律师全程参与庭审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全力为原告维权。
二、律师辩护经过
王庸远律师全面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医疗票据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事故经过与原告损失。针对对方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付的抗辩,王庸远律师结合法律规定,指出检察机关不起诉不等于侵权行为消失,侵权致人死亡必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依法应当支持该项诉求。同时如实陈述财产损失情况,配合法庭举证规则开展答辩,清晰梳理各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及各方垫付费用,明确保险赔付顺序与责任划分。
三、判决结果
法院核定原告总损失共计XXX元,认定BX承担70%责任、C某承担30%责任;
判令E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XX元(扣减已垫付XXX元);F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XX元;
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因证据不足驳回XX元财产损失诉求;
判令原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合计XXX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原告仅负担XX元,其余由肇事方及车辆所属公司承担。
四、律师价值
王庸远律师精准运用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成功推翻对方抗辩,全额支持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弥补原告精神创伤。
完整梳理各项损失依据与赔付规则,法院依法足额支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核心诉求,最大限度保障原告经济权益。
清晰划分多方责任、保险赔付比例与垫付费用,协助法庭一次性处理全部款项结算,减少当事人诉累。
合理应对庭审各项抗辩观点,举证逻辑严谨,最终原告仅承担极少诉讼费用,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