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诈 + 偷越国境双罪辩护|蔡建华律师深挖证据漏洞大幅下调刑期 恩施刑事律师推荐 蔡建华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公诉。
- 被告人一:某某男子,跨境电诈底层参与者,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辩护人:蔡建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二:某某男子,同案电诈人员,涉嫌诈骗罪,委托其他律所律师。
- 被告人三:某某男子,有非法持枪前科,参与境外诈骗,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委托其他律所两名律师。三人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入境证件,先后前往菲律宾、迪拜境外诈骗窝点从事虚假投资理财电信诈骗,累计境外作案时长不等,公诉机关指控两罪并提出量刑建议。
办案经过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蔡建华律师介入。律师多次赴看守所会见,细致核实当事人出境时间、境外工作细节、获利金额、主观认知等全部案件事实,稳定当事人情绪,引导客观供述。随后完整阅卷,梳理出入境记录、护照签证、讯问笔录、同案供述、获利流水、证人证言等全套证据材料,锁定两大核心辩点。其一针对境外窝点滞留时长,公诉机关依据单一供述认定滞留周期更长,蔡建华律师核对护照入境签证原始书证,提出应以客观出入境记录作为定案依据,当庭提交签证记录质证,修正犯罪时长,直接降低量刑基础。其二围绕共犯地位、主观认知、量刑情节展开完整辩护,提出当事人系底层打工人员,受上线招揽,无组织、指挥行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系被高薪宣传诱骗出境,主观恶性较小,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家庭困难等酌定情节,请求法院下调刑期。庭审中针对偷越国境罪定性、涉案时长认定、主从犯划分逐项发表专业质证与辩护意见,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完整论证从轻处罚依据。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第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 235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16200 元;
- 第二被告人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 215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27500 元;
- 第三被告人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 7500 元,违法所得全额追缴;
- 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采纳蔡建华律师关于境外窝点滞留时长以护照客观记录为准的辩护意见,缩减涉案犯罪时长,下调基准刑期;认可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全部从宽情节,对公诉机关原量刑建议予以调整。法院认定三人以虚假事由骗证出境赴诈骗窝点,同时构成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适用法条:《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第 322 条偷越国境罪、第 25 条共同犯罪、第 27 条从犯、第 67 条坦白、第 69 条数罪并罚;同时适用跨境电诈、妨害国边境管理相关司法解释。因三人境外滞留时间较长,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均判处实刑,但相较公诉机关建议刑期大幅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