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胜诉案
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身份 :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类型 :金融保险
代理结果 :胜诉,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共计xxx元。
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蒋XX系货运车辆驾驶员,其车辆挂靠于某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运输公司为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XX公司投保了货车驾乘意外保险,包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住院津贴三项保障。
2023年3月,原告驾驶车辆在成都某厂区装货时,被掉落的货物砸伤,经治疗后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装货过程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原告委托赵立军律师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张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责任范围为驾驶、乘坐车辆,以及为维护车辆运行临时停放的加油、加水、维修等场景,装货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受伤与车辆驾乘无关,不应赔付。
本案争议焦点
装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是否属于案涉货车驾乘意外保险的责任范围。
本案的经验价值
本案是驾乘意外险责任范围认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格式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对同类保险理赔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其一,确立了格式保险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果双方理解存在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
其二,拓宽了驾乘意外险的责任边界。保险条款中“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临时停放”的表述,不能仅限定于加油、加水、换胎等列举场景。装货是货运车辆运营的必要环节,属于为保障车辆继续运行的配套行为,应当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其三,明确了驾乘意外险的赔付标准。意外伤害残疾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意外伤害医疗在保额内按约定比例赔付,住院津贴按住院天数计算,各项赔偿均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额与规则计算。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赵立军律师精准适用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针对保险责任范围的争议,指出条款中列举的加油、维修等场景仅为示例,而非限定,装货是货运车辆运营的必要环节,属于维护车辆运行的范畴,有力推翻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同时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逐项核算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津贴的赔付金额,确保原告获得足额保险赔偿,切实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保险纠纷案件的核心,往往是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保险公司常常通过限缩解释条款范围来规避理赔责任。办理此类案件,要重点把握两个核心规则。
一是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于条款含义存在争议时,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对于“维护车辆运行”“意外事故”等模糊表述,要结合保险产品的设立目的、通常认知进行扩大解释,保护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二是免责条款提示说明规则。如果保险公司主张免责,需要举证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未尽到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此外,办理保险理赔案件,要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准确区分各项保障的赔付标准与计算方式,避免漏算、错算赔偿项目,确保当事人的保险权益得到全面实现。
适用的客户类型
投保驾乘意外险、意外险后遭遇拒赔的被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存在争议的保险纠纷当事人;货运车辆驾驶员、车主等群体的保险理赔纠纷;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受阻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