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A与配偶B(已先于A去世)育有二子,即原告甲与被告乙。AA年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遗留坐落于天津市某区某小区房屋一套。该房屋系A与配偶于20xx年全款购买,登记在A名下。原、被告双方均主张继承该房屋并给付对方折价款,但对房屋价值和各自赡养义务多寡存在严重分歧。原告认为自身尽赡养义务较多,愿给付被告40万元折价款;被告则主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由自己继承房屋并仅愿给付原告2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温利选律师与主办律师密切配合,全面梳理被继承人家庭关系、购房凭证、死亡证明等基础材料,并就赡养事实向委托人详细询问,指导其收集相关医疗费分担、日常照料等证据。庭审中,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主张,指出被告亦无充分证据支持,且双方均当庭认可对方曾参与照顾和共同承担医疗费,故依法应认定双方均尽赡养义务,遗产应均等分配。在房屋分割方式上,双方无法协商估价,律师提议法院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取得所有权并支付一半折价款。最终,原告竞价85万元,被告竞价86万元,法院采纳竞价结果,判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43万元折价款。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被告继承,原告须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须在同期内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43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双方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直接给付原告。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心得
法定继承案件中,兄弟姐妹之间因房产归属产生争议十分常见。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双方均主张房屋且对价值认知悬殊,若无法协商,法院只能依法分割。我们选择的策略是:第一,在赡养义务举证上,利用对方自认和共同医疗费事实,消除“多分或少分”的例外情形,守住了均等分配的底线;第二,在分割方式上,主动建议竞价机制,既公平又高效,避免了漫长的评估程序和高额鉴定费。尽管原告最终未能竞得房屋,但法院按被告竞价的一半确定折价款,实质上保障了原告获得公允对价。这一结果提示当事人:在继承纠纷中,与其固守“必须拿到房子”的执念,不如理性评估竞价能力和市场价值,选择最有利的折价方案。律师的价值在于帮助当事人精准把握法律要点,选择最合适的程序策略,在庭审博弈中争取最大化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