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改判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林X,系某企业在职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马X,系务农人员。本案原审阶段,原告林X委托张彩琴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林X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向马X出借款项,累计出借金额54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间,马X陆续向林X偿还部分款项,包含本金与利息。后双方就剩余借款偿还事宜产生争议,林X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要求马X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1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将马X全部还款均抵扣借款本金,最终判决马X返还剩余本金164180元,驳回林X的利息诉求。林X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林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琴律师到庭参与庭审,被上诉人马X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林X及其代理律师提交新证据,包含银行及微信转账流水、双方通话录音等材料,用以佐证双方存在月利率2%的口头利息约定,同时证明马X此前的部分还款款项为利息而非本金。马X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自愿放弃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二审法院对林X提交的新证据依法进行审查认证,结合全案转账流水、通话录音、后期欠条等证据,重新核查案涉借款的还款性质及剩余欠款金额,纠正一审事实认定偏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双方确实存在月利率2%的口头约定,且该利息约定在对应履行期间符合民间借贷司法保护标准,一审法院未区分本金与利息还款、全部抵扣本金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依法予以改判。结合马X2024年5月出具的25万元欠条及后续2500元还款事实,最终确认马X尚欠借款本金247500元。
最终判决:一、撤销原审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马X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林X返还借款本金247500元,并以24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支付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林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二审公告费,按照双方过错及诉求支持情况依法分配承担。
判决核心理由: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口头利息约定合法有效,结合交易流水、通话录音等证据可证实利息约定及履行情况,一审事实认定有误,二审依据新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纠正,兼顾双方交易事实与法律规范作出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