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各方主体信息
- 公诉机关: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李XX
- 被告人:王XX,无犯罪前科,初犯、偶犯;辩护人:王XX、张镭
- 案件事实2023 年 4 至 5 月,王XX明知杨某某存在贩毒行为,多次以 1000 元每克的价格向其出售甲XX,累计交易 30 克,涉案交易金额 30000 元。同时王XX为掩饰、隐瞒贩毒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借助博彩网站实施洗钱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两罪数罪并罚,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 35000 元。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经过
-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查清被告人贩毒、洗钱全部事实,固定交易记录、供述等证据,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核实全部犯罪事实,认定两罪并出具量刑建议;被告人委托王XX、张镭律师作为辩护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审判阶段:法院受理公诉案件,依法开庭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公诉,被告人及两名辩护人到庭参与庭审,辩护人当庭提出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法庭核对全案证据后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一、判决相关
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王XX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5000 元。
二、判决理由
- 定罪层面:被告人明知甲XX系毒品仍多次贩卖,同时利用博彩平台掩饰贩毒赃款,分别符合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犯罪构成,两罪均成立,依法数罪并罚。
- 量刑层面: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系无任何前科的初犯、偶犯,辩护人提出的从轻情节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法院予以采信。
三、适用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坦白、认罪认罚、数罪并罚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