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客户背景
原告与配偶(被告B)于多年前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依靠共同经营获取家庭全部收入,双方未订立婚内财产分别所有约定,案涉全部资金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婚姻存续中后期,配偶与第三者(被告A)发展婚外不正当交往关系,在原告完全不知情、未取得原告任何书面或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通过多种渠道持续向第三者进行大额财产赠与。
(二)完整案情事实
涉案赠与资金分为三部分:
① 配偶委托案外人转账合计数十万元,用于支付第三者名下房产购房款;
② 配偶委托案外人通过微信分多次向第三者转账数万元;
③ 配偶本人长期通过微信,分数十笔直接向第三者转账累计数万元;第三者仅通过微信向配偶转回极小金额款项,法院核算抵扣后,配偶通过微信实际赠与第三者款项为数万余元。
第三者庭审抗辩意见:主张全部接收款项均为配偶偿还其代为垫付的开支,不属于无偿赠与,但自始至终无法提交垫付凭证、费用对账记录、双方垫付约定等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
原告发现配偶大额赠与行为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续另行签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案涉全部被赠与款项对应的追偿权益全部归原告一人享有。
我方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两项核心诉讼请求:一是确认配偶向第三者作出的全部财产赠与行为无效;二是判令第三者向原告返还全部涉案赠与钱款。
(三)案件争议焦点
1.配偶支付给第三者、用于购房的全部款项性质,属于无偿赠与还是第三者主张的垫付费用报销;
2.案涉全部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单方大额处置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效力;
3.基于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财产赠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整体无效;
4.第三者是否应当全额返还扣除小额回转资金后的全部涉案款项。
二、案件结果
1.法院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庭审录音等证据,认定配偶与第三者存在婚外不正当交往关系;第三者所称款项系垫付费用的抗辩无任何证据支撑,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认定全部涉案资金均为无偿赠与;
2.案涉全部款项均为夫妻婚内共同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大额财产处分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应当夫妻协商一致。配偶单方赠与未取得原告事前同意、事后亦未获得原告追认,属于无权处分;
3.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向第三者赠与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法院判决案涉全部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4.法院扣除第三者少量转回配偶的小额资金后,判令第三者一次性向原告返还剩余全部涉案款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法院完整支持,成功追回配偶私自赠与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律师价值
1.完整梳理、指导固定全链条证据
指导当事人收集婚外聊天记录、房产买卖合同、第三方转账银行流水;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依法调取平台完整微信转账明细,精准区分购房转账、第三方代转、夫妻双方直接转账三类资金,完整还原全部资金流向,形成闭环证据链,从事实层面直接推翻第三者无证据支撑的抗辩主张。
2.精准适用民法典,搭建完整法律论证逻辑
熟练运用《民法典》赠与合同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无权处分财产追回、公序良俗等多重法律规则,清晰区分家庭日常小额开支与大额不动产、大额资金赠与,完整论证配偶单方赠与行为无效的全部法律依据,法律说理逻辑严密。
3.优化诉讼主体与追偿权诉讼策略
结合当事人离婚后签署的夫妻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在诉讼中明确原告单独享有全部涉案款项追偿权利,提前规避诉讼主体资格瑕疵风险,夯实原告胜诉基础。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者亲友遇到以下情形可随时联系律师。
1.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存在婚外第三者,私下微信转账、大额红包、出资为第三者买房、购车、购置贵重珠宝首饰、大额消费充值;
2.配偶不直接转账,而是通过亲友、第三方账户间接为第三者支付房款、钱款,无借条、垫付协议等书面凭证;
3.发现配偶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后,想要起诉第三者追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4.配偶与第三者长期存在多笔资金往来,转账流水繁杂,自身不会整理证据、不知道如何向平台、银行调取完整转账记录;
5.第三者以合作开销、借款、劳务报酬、垫付费用为由拒绝返还钱款,需要专业律师出庭抗辩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