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信息
裁判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6 年
委托方:原告 A(房屋买受人)
代理律师:王国辉律师,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委托人多年前与卖方签订公证安置房买卖合同,当日全额付清购房款并收房装修入住,长期缴纳物业、水电、燃气费用。后卖方在外经营企业产生金融借款纠纷,名下案涉房产被外地银行申请法院查封。委托人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随即委托王国辉律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银行抗辩: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未过户不发生物权变动,买受人权利不足以对抗银行金钱债权;卖方辩称,取得房产证后刻意隐瞒、长期在外经营,未主动配合过户,过错不在买方。
王国辉律师围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四大法定要件逐项举证论证:1. 查封前签订公证合法书面买卖合同;2. 查封前全额支付全部购房款,完整银行转账流水佐证;3. 多年实际占有、装修、持续缴纳生活缴费凭证证明合法占有;4. 未过户系卖方刻意隐瞒产权证、常年异地经营导致,买方多次催告无过错。同时区分普通金钱债权与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优先级,主张买受人居住权益优先保护。
三、案件结果
1. 法院判决不得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依法解除房产全部查封措施;
2. 确认委托人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银行执行的民事权益;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申请执行银行自行承担;
4. 保住委托人唯一自住婚房,避免房产被拍卖处置。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掌握房产排除执行裁判标准,完整匹配四大法定要件,证据环环相扣无漏洞;
2. 清晰区分物权登记外观与实际购房物权期待权,有力反驳银行物权公示抗辩理由;
3. 梳理多年居住、缴费、沟通记录,证明买方无过错、未过户责任完全归于卖方;
4. 跨区域房产执行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异地法院庭审完整把控举证、辩论要点,全盘胜诉。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全款买房、已入住但暂未过户,因原房主负债房产被法院查封;安置房、二手房交易卖方拖延过户;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执行名下已出售房产;执行异议被驳回,需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房屋遭遇查封、无法过户可咨询王国辉律师,提供房产证据梳理、执行异议申请、异议之诉全程代理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