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销售岗位违法解除仲裁胜诉 代理劳动者获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

  •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
于小桐律师 在线
河北渡航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442
    服务人数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合理取舍无证据支撑诉求,降低仲裁审理阻力,优先保障赔偿金、年假工资两项核心权益全额支持。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于小桐律师代理申请人 A(食品行业销售员工)劳动仲裁案件。

(一)案件起因

申请人 A 入职大型食品企业多年,签订无固定期限销售劳动合同,岗位经劳动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时隔数月后,以员工 2025 5-9 月存在虚假订单、严重违纪为由单方发送解除通知。但公司长达五个月内从未对员工订单异常进行提醒、整改、书面警示,直接集中事后辞退。员工认为公司解除无事实、程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委托律师提起仲裁,仲裁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支付剩余未休年休假工资;3、支付多年休息日加班费;4、支付当年年终奖。

(二)案件经过

仲裁委公开开庭审理,企业委托人事、法务人员出庭答辩,辩称员工虚假订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法,同时主张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费、年终奖无强制发放义务。律师逐一质证抗辩:1、公司发现所谓订单问题后五个月未履行提醒、劝导、整改前置程序,集中事后批量作出辞退处分,解除程序严重违法,属于违法解除;2、企业对员工违纪事实举证不足,无实时沟通、整改记录支撑;3、不定时工作制仅不支持休息日加班,未休年假属于法定员工福利,应当依法核算报酬;4、无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放弃年假,企业应当支付对应三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年终奖因证据不足,律师主动建议调整诉求,聚焦核心赔偿金、年假工资。仲裁委完整采纳律师代理观点。

(三)案件结果

1、裁决企业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82465.6 元;

2、裁决企业支付 6 天未休年休假工资 1421.82 元;

3、驳回加班费、年终奖仲裁请求;

劳动者核心维权诉求全部得到仲裁支持,确认企业违法辞退并赔付大额赔偿金。

二、案件总结

本案销售不定时工时岗位违法解除劳动仲裁典型案件,核心争议为企业长期不提醒员工、事后集中处分辞退是否合法。仲裁委采纳律师意见,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程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足额裁决支付赔偿金,同时支持未休年假法定报酬,为外勤销售劳动者维权提供参考。

三、律师价值

   1.梳理企业处分时间线,直击辞退程序重大瑕疵:抓住企业长达五个月放任、事后一次性集中处罚关键漏洞,指出企业未履行违纪提醒、教育前置义务,解除行为违法;

   2.区分不定时工作制法律边界,精准拆分可主张权益:明确不定时工作制不支持休息日加班费,但带薪年休假不受工时制度限制,精准区分诉求取舍,集中突破核心赔偿金;

   3.全面梳理劳动合同、工作群记录、解除通知全套证据,形成企业违法完整证据链;

   4.庭审针对性驳斥企业规章制度抗辩,指出制度适用应当配套实时管理、整改记录,企业无过程证据支撑违纪主张;

   5.合理取舍无证据支撑诉求,降低仲裁审理阻力,优先保障赔偿金、年假工资两项核心权益全额支持。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咨询场景

   1.销售、外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以业绩、订单问题事后集中辞退;

   2.用人单位发现员工问题长期不提醒,直接出具解除通知书;

   3.入职多年无固定期限员工被单方辞退,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4.企业不安排带薪年假、拒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5.劳动仲裁阶段企业以不定时工时拒付各类劳动报酬。

法律服务指引

销售、外勤劳动者劳动仲裁维权:

   1.仲裁前证据收集指导(工作群、处分、解除通知、工资流水);

   2.劳动仲裁全程代理,违法解除、年假工资专项抗辩;

   3.区分标准工时 / 不定时工时各项法定可主张报酬;

   4.仲裁裁决后不服,代理一审诉讼。


  • 2026-04-01
  • 申请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于小桐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于小桐律师
5.0分服务:442人执业:4年
于小桐律师
11302202****5265 执业认证
  • 河北渡航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建设工程纠纷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 河北省唐山市卫国北路玫瑰商务综合楼5号房2层
于小桐律师,河北渡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于小桐律师曾经代理过大量的诈骗罪、帮信罪等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劳动争议、交通事故...
  • 159 3191 3883
  • 1593191388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