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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委托管理解约纠纷案:二审全面维持,成功为客户减损逾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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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锁定合同变更效力与非营利学校公益属性两大法律支点,成功将对方五百万元违约金主张降至10万元、1200万元预期利益索赔限缩至150万元;通过限缩审计范围、申请鉴定人出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专业操作,在一审全面胜诉后顶住双方上诉压力,二审再获维持,累计为客户减损逾两千万元,实现了诉讼目标的根本逆转。

案件详情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因民办学校委托管理协议提前解除引发的合同纠纷,涉及违约金、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押金返还及财产返还等多个争议焦点,一揽子诉讼标的额超过4000万元。

委托背景。 2018年6月,某民办文武学校(九年一贯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与某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将该校全权委托管理公司运营,管理期限为10年。管理公司每年向举办者支付100万元基础设施费,并交纳80万元押金。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方委派3人、管理公司方委派2人组成,举办者方担任董事长。

合同变更。 2024年8月,双方再次签订《委托办学合同》,对管理方式重新约定,明确管理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约定“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新合同虽约定了违约责任,但未延续原协议中500万元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矛盾爆发。 管理学校期间,该校先后出现食品安全通报、治安隐患检查、行政处罚、学生被追究刑事责任、家长投诉霸凌及探视纠纷等一系列问题。2024年9月19日,学校方面发布《声明》,宣布与乔X管理团队解除全部合同。管理团队随即退出学校,并带走了29.718万元现金。

诉讼全面爆发。 管理公司及乔X率先起诉,要求:退还押金80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197万余元,合计索赔约1778万元。学校及举办者随即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返还侵占的学校财产及经济损失合计2102万余元;返还购车款16万元、学生退费15万元、现金29.718万元等。双方攻防标的总金额超过4000万元。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全面布局,奠定胜局

1. 精准确定诉讼策略——坚守“非营利学校公益属性”与“合同变更效力”两条主线

接受学校及举办者委托后,杨勇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全面梳理。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对方依据2018年协议主张500万元违约金,同时依据审计报告主张近1200万元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两项合计近1700万元。与此同时,学校及举办者的反诉也面临巨大举证压力。

团队确立了核心抗辩思路:第一,案涉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依法应全部用于办学,管理公司无权以“经营收益”名义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第二,2024年《委托办学合同》已明确“以本合同为准”,其中未约定500万元违约金,应视为双方对违约金条款的变更;第三,管理公司在办学期间存在管理不善、财务混乱、违规收费等问题,学校行使解除权具有正当性。

2. 申请审计但精准锁定审计范围,防止对方泛化主张

对方申请对2018年6月至2024年9月全周期的“净利润”进行审计。杨勇律师团队敏锐意识到,若允许对方将长达6年的财务数据全部纳入审计范围,不仅会大幅增加审计成本和时间,更可能导致对方将历史结余全部包装为“预期利益”。为此,团队果断提出异议,最终成功将审计范围限缩为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两年期间,从源头上控制了对方的索赔基数。

3. 围绕“根本违约是否成立”展开密集举证

团队全面梳理了管理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食品安全通报、治安隐患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约谈纪要、学生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决文书、家长投诉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管理公司存在“管理不善”的一般违约行为。同时,团队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对方曾同意解除合同,强化学校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性。

4. 抗辩对方预期可得利益诉求——公益属性是关键

针对对方依据审计报告主张的1197万余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杨勇律师团队重点援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明确指出:案涉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不具有商业利润分配的法律基础。管理公司即便主张“管理成本”,也不能将办学结余等同于其“经营收益”。这一抗辩直击对方索赔的法律根基。

5. 针对财产返还请求完成举证责任分配

在学校及举办者提出的反诉请求中,包括返还2024年秋季学期多收费用、学生退费15万元、购车款16万元等。团队采用“分割处理”策略——对确有证据支撑的秋季学期费用主张返还;对举证不足的购车款等诉求,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29.718万元现金,强调学校自书材料已将其纳入总收入的财务统计,不应重复计算。同时,针对对方带走现金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虽最终未获立案,但固定了相关证据。

6. 一审结果:客户核心目标基本实现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杨勇律师团队的核心抗辩意见:认定500万元违约金条款已被新合同变更,综合双方违约情节酌定违约金为10万元;认定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仅限于2024年秋季学期已确定可获利益,而非剩余4年全部收益,金额为149.7万元(约为对方主张的1/8);认定80万元押金应予返还但无息;认定对方应返还348万余元秋季学期费用。最终双方债务抵销后,由我方客户向对方净支付108万余元。

相较于对方1778万元的本诉请求和我方2102万元的反诉请求,这一结果实现了减损逾2000万元,客户核心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审阶段:沉着应对,全面维持

1. 应对对方上诉——坚守一审既有成果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杨勇律师团队保持战略定力,核心策略为全面防守,守住一审胜果。团队逐条回应对方上诉理由:针对“500万违约金应全额支付”的主张,重申新合同变更效力;针对“剩余4年预期利益应全部赔偿”的主张,强调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及非营利学校的法律属性;针对“押金应计息”的主张,坚持合同明确约定“无息返还”。

2. 申请鉴定人出庭——化解审计异议

二审中,对方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提出强烈质疑,主张审计机构将非营利学校当作普通营利公司进行审计属于“根本性错误”。杨勇律师团队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就审计依据、调整过程等作出了充分且合理的解释说明。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审计报告出具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予以采信。

3. 圆满收官:二审全面维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并由双方按比例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案件结果

  1. 违约金:法院认定500万元违约金条款已被后签合同变更,综合双方违约情节,酌定违约金为10万元(对方主张500万元);

  2. 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法院认定剩余近4年收益不确定,仅支持2024年秋季学期已确定利益,金额为149.7万元(对方主张1197.8万元);

  3. 押金:支持返还80万元,但因合同未约定利息,驳回利息请求

  4. 财产返还:认定管理公司应返还秋季学期费用及保证金348万余元

  5. 双方债务抵销:最终由我方客户净支付108万余元,较对方索赔总额减损逾2000万元


  • 1970-01-01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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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律师,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人民法治》杂志社人民法治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
  • 185 0033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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