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难离,独辟蹊径,终离婚
案件介绍:胡X,女,与夫陈X于1994年3月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前3年,生育一子陈XX。陈X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不正当交往。2006年1月离家出走。荣X独守空房11载。在家人劝说下,决定起诉离婚。
办案经过:第一阶段:律师提起民事离婚诉讼。2016年,原告提起民事离婚诉讼。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胡X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离家出走,长期不与家人联系。如果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因为陈X对开庭及判决均不知悉。如果第二次提起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可能性还是存在。代理律师决定独辟蹊径。针对陈X离家出走,与家人及朋友没有任何联系的事实,律师决定启动民事特别程序,宣告陈X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在与胡X充分沟通后,胡X接受了代理人代理方案,从保险的角度出发,决定提起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宣告陈X失踪。
第三阶段:宣告失踪判决生效后,代理人提起了民事离婚诉讼。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胡X与陈X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