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涉案债权249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债权人,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全额赔偿判决
案情简介
自然人独资企业筹建期间,债权人累计向企业投入资金XXX.1元,企业出具收款收据。企业登记股东、清算负责人在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下,联合他人成立清算组,仅在地级市县级报纸刊登注销公告后完成企业注销。债权人起诉清算负责人及清算组成员,要求承担清算赔偿责任,扣除已抵扣房产385000元、现金1000元,主张赔偿XXX.1元。一审判决清算负责人全额赔付;清算负责人不服上诉,主张企业长期停产无资产、账册被盗、已合规公告、债权人自身未申报存在过错、损失不应按投入金额计算等多项理由,提交多组证据试图免责。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二审代理债权人应诉质证,逐条驳斥上诉人全部上诉观点。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清算组对已知债权人负有书面通知法定义务,县级报刊公告不符合法定省级媒体要求;上诉人所称账册丢失、企业无资产、债权人知情均无充分有效证据支撑,投入凭证完整证实债权金额,抵扣款项已依法扣减。当庭对上诉人全部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指出证据仅能证明企业经营状态,无法免除未通知债权人的重大过错清算责任,完整论证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无误,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清算负责人明知债权存在却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公告程序违法,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XXX.1元赔偿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873元由上诉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债权全部得到司法保障。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适用公司清算法律规则,驳斥对方多项免责抗辩,二审保住两百四十余万清算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