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跨境走私大案辩护,李春翔律师成功为船员当事人争取缓刑、免除实刑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船舶船员,委托辩护人:李春翔,上海中联(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案多名被告人:船舶船长、仓库负责人、货物中间商、其他船员,各委托不同律所律师案情概述:幕后人员组织团伙,多次驾驶货船违规关闭船舶定位,将国家禁止出口钢材、公交车、工程机械等货物走私出境,多名船员受雇上船参与航行、码头对接工作,全案涉案货值巨大,公诉机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起诉全部涉案人员。当事人作为普通船员被刑拘逮捕,面临实刑量刑风险。
办案经过
当事人被海关缉私抓获、羁押看守所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李春翔律师全程负责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全流程刑事辩护。接受委托后,李春翔律师第一时间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细致核实当事人上船时间、岗位职责、收入报酬、主观认知、是否参与走私策划等全部案件细节,固定当事人仅系受雇普通船员、无决策权限的核心事实。律师完整调取本案全部卷宗,梳理船舶航行记录、聊天记录、货物理货报告、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数百份证据,区分幕后组织者、船长、普通船员的层级与作用,精准剥离当事人在团伙中的次要辅助地位。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主动对接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主观恶性极小、获利微薄、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多重从宽情节,积极配合当事人完成认罪认罚具结,争取较轻量刑建议。案件进入一审阶段,李春翔律师结合全案证据分层开展庭审辩护:一是明确当事人仅受船长安排从事开船、码头对接基础劳务,未参与货源联络、货物采购、航线策划、货款结算,全程无走私决策、组织行为,依法认定从犯;二是对比同案人员地位、前科、获利差异,论证当事人情节显著较轻;三是提交当事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凭证,结合无前科、真诚悔罪、自愿接受财产刑等情节,重点向合议庭提出适用缓刑辩护意见,逐条回应公诉人指控,完整呈现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全部法定、酌定情节,充分保障当事人庭审辩护权利。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法院完整采纳李春翔律师核心辩护观点,认定当事人系共同犯罪从犯,综合全案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仅需缴纳罚金,无需收监执行实刑;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 裁判理由:全案人员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共同犯罪,幕后组织者、船长系主犯,普通船员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当事人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无再犯罪风险,符合缓刑适用法定条件。
- 适用法条:《刑法》第 151 条第三款、第 25 条、第 27 条、第 67 条、第 72 条、第 73 条;走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