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蔬菜企业,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翔,上海中联(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区住建局,法定代表人某某,出庭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为不同律所律师第三人一: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某某,配有代理律师第三人二:某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案情概述:原告名下房产划入棚户区征收范围,征收临时机构与原告协商达成 1853 万元补偿、配套安置房的书面框架协议。后征收工作人员以走流程为由,哄骗原告在无任何补偿金额、安置信息的空白征收补偿协议上盖章签字。事后行政机关单方填写极低补偿数额,拒不履行框架约定,还在未足额补偿情况下拆除涉案房屋。原告多次沟通、信访无果后,委托李春翔提起行政诉讼,诉求确认空白形成的补偿协议无效,要求按框架协议支付补偿款项。
办案经过
企业遭遇拆迁空白协议陷阱、房产被拆除却拿不到足额补偿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委托李春翔律师全权代理本次行政征收诉讼。接受委托后,李春翔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重点固定核心关键材料:双方签署的两份征收框架协议、签署空白协议的现场视频与照片、房产证土地证交付凭证、房屋拆除报警记录、多年信访及书面函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对方后期邮寄的单方填写版补偿协议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 “先签空白纸、事后单方填低价补偿” 完整事实。庭审前,李春翔律师梳理完整诉讼逻辑,精准锁定两大核心法律争议:一是案涉补偿协议签署时无补偿金额、安置房等核心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未落实先补偿后搬迁法定要求,擅自拆除房屋程序严重违法。开庭过程中,律师针对被告、第三人答辩意见逐一质证反驳,结合《行政诉讼法》、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民法典意思表示规则,层层论证空白协议不具备合法生效要件,同时完整陈述框架协议磋商全过程,指出行政机关违背诚信原则、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企业财产权益。针对对方提出的起诉超期、协议合法等抗辩观点,律师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文件、邮寄凭证,论证原告知晓虚假协议时间较晚,起诉完全符合法定期限,全方位夯实原告诉讼主张,完整保障企业行政诉讼各项权利。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六十日内重新对案涉房屋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裁判核心理由:行政协议生效必须以双方真实意思一致为基础,本案原告仅在空白文书上签章,补偿金额、安置等核心内容系被告事后单方填写,与双方提前磋商的框架协议内容差距巨大,无法体现合意,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当确认无效;框架协议仅为初步磋商文件,不能直接作为全额补偿依据,但行政机关负有重新公平补偿的法定职责。
- 适用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