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 川 0792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X, 女,1982 年 5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绵阳高新XX组隐匿地址,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斌,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TB, 男,1976 年 9 月 1 日出生,汉族,住绵阳高新XX乡镇楼栋隐匿地址,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CLM,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XXX 与被告 TB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2026 年 5 月 11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 判决原被告离婚;2. 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3. 案涉两层自建房归被告,被告补偿原告 10 万元;4. 诉讼费双方分担。
事实理由:二人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告常年患病需服药,双方长期分居、矛盾频发,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私下协商离婚未果后起诉。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一、原告 XXX 与被告 TB 自愿离婚;
二、案涉两层自建房归被告所有,被告应付房屋补偿款直接抵扣原告部分子女抚养费;
三、两名子女全部由被告抚养,原告自 2026 年 7 月起每月分别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各 500 元,给到女儿高中毕业、儿子年满十八周岁;
四、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五、案件受理费 260 元,减半收取 130 元,由原告 XXX 承担。
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签字确认即生效,逾期不履行将被采取限高、失信、拘留等强制措施。
审判员:XXX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