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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借贷担保权责争议,罗文斌律师代理厘清保证时效免除当事人巨额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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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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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人担保权责复杂,原告主张 JYH 连带清偿近 80 万本息。罗文斌律师精准梳理保证期间法律规则,举证证实原告起诉超出法定担保时效,法院最终驳回对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还款诉求,成功免除巨额债务负担。

案件详情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川 0823 民初 XXXX 号

原告:GLF, 男,1963 年 4 月 20 日出生,汉族,住剑阁乡镇街道隐匿地址,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WSW,XX 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JMQ, 男,1988 年 8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剑阁乡镇村组隐匿地址,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LML, 女,1990 年 10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剑阁乡镇村组隐匿地址,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JMQ(配偶)。

被告:JXX, 男,1968 年 4 月 30 日出生,汉族,住剑阁乡镇村组隐匿地址,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JXX, 男,1958 年 2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剑阁乡镇街道隐匿地址,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斌,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GLF 与 JMQ、LML、JXX、X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 2025 年 10 月 20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各方代理人均到庭应诉,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 59 万元及利息 244024 元,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出借 60 万元,JMQ、LML 为借款人,JXX、XXX 作为担保人签字;到期仅归还 1 万元,原告主张四人连带清偿全部本息。

各被告抗辩:XXX 仅为在场人,且已过保证期间,无需担责;借款预先扣息、原告存在高利放贷行为,应调低计息标准。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限,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六个月,原告起诉已超保证时效;XXX 无后续重新担保意思表示,不承担保证责任;JXX 出具还款计划构成新担保;出借时预先扣除 6 万元利息,实际本金认定 54 万元,已归还 1 万元本金,剩余本金 53 万元;逾期利率按合法标准调整计算。

依照《民法典》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一、被告 JMQ、LML、JXX 连带偿还本金 53 万元、截至 2024 年 9 月 17 日利息 117200 元,剩余利息以 53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 计算至清偿完毕;

二、驳回原告对 XXX 的全部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7140 元由借款人分担。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向广元中院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XXX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XXX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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