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杰律师诈骗案不起诉实录:涉案30万被控诈骗,证据不足获存疑不起诉
一、案件简介
被不起诉人WX,户籍地河南郑州,常住成都。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公安机关指控WX伙同丈夫L某虚构身份,谎称L某是国务院领导秘书“L某1”,声称能帮被害人A某办理白银区百货大楼股权量化事宜,以此分两次向被害人索要办事资金共计30万元;二人伪造转账截图、虚假定金收据骗取被害人信任,钱款全部挥霍,未兑现办事承诺,公安机关据此认定WX构成诈骗罪。
WX于20XX年X月X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于20XX年X月X日移送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WX面临诈骗罪刑事追责,一旦定罪将留下终身犯罪记录,严重影响个人就业、出行及子女政审,遂专程委托甘肃白银高杰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希望律师介入厘清案件事实,打掉不实指控。
二、律师辩护经过
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完整阅卷,梳理案卷内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书证等全部证据,逐一核对指控WX参与共谋、主动虚构身份、主导索要钱款的关键证据漏洞。多次会见WX,区分其与同案L某的行为边界,梳理证据链条断裂之处。
随后高杰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论证本案指控WX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WX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主动虚构身份实施诈骗的完整合意,资金流向、沟通记录、虚假材料制作行为均无法形成闭环证据链;两次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期间,高杰律师持续跟进补查结果,针对侦查机关补充提交的新证据逐条质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反复阐述本案事实不清、关键证据缺失,达不到刑事起诉法定标准,坚持提出存疑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三、案件处理结果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XX年X月X日、X月X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补查完毕后,检察院经全案综合审查,完全采纳高杰律师的辩护观点。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WX涉嫌诈骗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于20XX年X月X日出具白检刑不诉〔20X〕X号不起诉决定书,对WX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该不起诉决定意味着WX不会被移送法院审判,无诈骗罪犯罪记录留存;文书同时载明,被害人可在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本案当事人WX对该不起诉结果完全认可。
四、律师办案价值
细致拆解全案证据,精准锁定证据链条关键漏洞,从根源动摇诈骗指控的事实基础;
紧抓两次退查窗口期持续跟进质证,持续向检察机关输出专业法律意见,推动认定证据不足;
成功阻断案件起诉审判流程,彻底免除当事人诈骗罪定罪风险,规避案底对个人、家庭长期负面影响;
严格区分共犯行为边界,客观区分当事人涉案程度,以证据为依托实现无罪化处理,兼顾法律严谨性与当事人核心权益。
五、总述
诈骗罪属于高发重罪,涉案金额30万元量刑档次较重,一旦法院定罪,当事人将面临长期有期徒刑并留存终身案底。本案中高杰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没有局限于当事人部分涉案行为,而是以完整证据规则为核心,逐条核查控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完整性,精准指出全案事实无法通过现有证据佐证。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关键阶段持续跟进,持续向承办检察官说理,最终促成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即便同类诈骗案件最终无法争取不起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高杰律师也会深挖案件从轻、减轻情节,通过辩护降低涉案金额认定、争取自首、从犯、退赔谅解等从轻情节,尽力减少刑期、争取缓刑,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处罚对当事人人生的负面影响,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本,全方位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