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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扶梯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代理个体经营部大幅压降赔偿比例与原告诉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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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来律师 当前活跃
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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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同步针对诉讼费分担发表意见,论证原告超额起诉、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最终判决超九成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大幅减少我方当事人诉讼开支。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我方代理:被告 B,某日用品经营部)

(一)案件起因

原告 A 系常年到被告 B 经营部消费的客户,事发当日经营部员工私下邀约原告 A、自然人被告 C 等多人结伴外出赏花。一行人乘坐某XX公司运营管理的地铁换乘自动扶梯时,自然人被告 C 站立不稳摔倒,同行员工上前搀扶也失去平衡,后方未握紧扶手的原告 A 被二人撞倒受伤,确诊腰 1 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 A 起诉XX公司、被告 B 经营部、承保轨道交通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自然人被告 C 四方,主张全部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索赔各项损失合计 152713 元,主张被告 B 经营部组织外出活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

   1.原告诉讼主张:被告 B 经营部组织集体外出活动,未做好随行人员安全看护;地铁扶梯缺少安保值守,未及时关停扶梯,多方过错叠加造成原告受伤,四被告需全额赔付 15 万余元损失。

   2.其他被告抗辩思路:XX公司、保险公司主张事故直接侵权人为自然人被告 C 与经营部随行员工,经营部作为活动组织者应承担主要过错,轨道交通设施无故障、事后已施救,自身无责。

   3.我方张志来律师接受被告 B 经营部委托,作为其专属诉讼代理人应诉,全程围绕 经营部未组织本次外出、损害由第三方直接侵权造成、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三大核心要点举证抗辩:

   1)证据搜集:调取涉案员工当日请假手续,证实员工属于私自外出、并非单位安排公务活动;逐一联系同行全部人员出具书面证人证言,完整还原本次出行系客户、员工自发邀约,经营部未发布活动通知、未收取费用、未统一组织管理;

   2)责任划分抗辩:事故直接诱因是自然人被告 C 自身站立不稳摔倒撞击原告,属于个人突发过错;地铁扶梯无人值守,XX公司未尽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搭乘扶梯未紧握扶手,自身疏于防范,应当自行分担损失;经营部未组织活动,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赔偿金额抗辩:针对原告主张的高额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逐项质证。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收入损失;护理费主张标准无充分收入减少佐证;原告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当依法调低。

   4.庭审环节:自然人被告 C 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律师当庭提交请假条、多份证人证言、出行照片等完整证据链,清晰区分 员工个人自发邀约单位经营性集体活动的法律边界,同时逐项核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三期鉴定标准,剔除原告无事实依据的高额索赔项目。

(三)案件最终结果

   1.责任比例划分:法院认定多方混合过错,原告自身承担 30% 责任;直接侵权自然人被告 C 承担 20%;XX公司承担 20%(对应赔偿由承保保险公司理赔);我方当事人被告 B 经营部仅承担 30% 次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经营部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诉求;

   2.损失金额核减:原告诉请总金额 152713 元,经律师逐项抗辩,法院仅认定合法合理损失合计 62739 元,近六成索赔金额被法院驳回;

   3.赔付判项:被告 B 经营部仅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18821.7 元;同时案件受理费大幅降低,原告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诉讼费。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公共场所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核心两大争议:一是某日用品经营部是否属于活动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十余万元各项损失是否具备法律与事实依据。

   1.责任认定层面:法院采纳律师提交的请假条、多名同行人员证言,认定本次出行系员工、客户自发结伴,并非经营部官方组织的经营性活动,仅因牵头人员为经营部员工,判令经营部承担 30% 次要责任,彻底否定原告要求我方承担主要赔偿的诉求;

   2.赔偿金额层面:律师针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重点抗辩,法院直接全额驳回原告诉求的误工费,调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将总损失从 15 万余元压缩至 6 万余元,极大减轻我方当事人经济赔付压力;

   3.整体裁判结果:通过律师完整举证与庭审抗辩,我方当事人仅承担次要责任、小额赔偿,绝大多数诉讼成本与损害后果由原告、其他侵权方分摊,最大限度降低经营部经营风险与经济损失。

三、律师价值(张志来律师代理核心作用)

1. 精准定性法律关系,推翻 经营部组织活动核心指控

本案原告及其他被告均将经营部认定为活动组织者,主张主责。律师第一时间锁定关键突破口,调取员工请假凭证、同步收集全部同行人员证人证言,形成闭环证据,证明出行属于个人自发行为,经营部无组织、无收费、无管理义务,从根源降低经营部过错权重,说服法院仅判定 30% 次要责任,避免承担 50% 以上高额主责赔偿。

2. 分层梳理多方过错,构建多元责任分担抗辩逻辑

律师清晰区分四层过错主体:直接侵权人(自然人被告 C)、公共场所管理人(XX公司)、疏于自我防护的原告、存在轻微关联的经营部,庭审中逐一论证各方过错比例,引导法官按照过错大小分摊损失,避免我方当事人独自承担全部损害后果。

3. 逐项质证核减索赔金额,剔除数十万元不合理诉求

针对原告提交的工资流水、购物小票、鉴定报告、医疗票据逐一核查:

   原告已退休且无务工收入证明,当庭论证误工费不应支持,法院全额驳回该项六万余元诉求;

   护理费仅凭亲属银行流水无法证实实际误工损失,律师主张参照服务业通用标准计算,大幅降低护理费金额;

   主张精神抚慰金过高,结合伤残等级、各方过错请求法院酌减,最终金额减半;

   整套抗辩直接将原告诉请 15 万余元总损失压缩至 6 万余元,为当事人减少巨额赔付。

4. 预判缺席审理风险,补强证据弥补对方缺席带来的不利

自然人被告 C 全程拒不出庭,无法当庭划分直接侵权责任,存在法院加重经营部责任的风险。律师提前补充提交事发现场视频、就诊记录、证人证言,完整还原摔倒撞击全过程,清晰锁定自然人被告 C 为第一侵权人,抵消被告缺席带来的不利裁判倾向,保证责任比例划分公平。

5. 统筹诉讼成本抗辩,大幅降低当事人案件受理费

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同步针对诉讼费分担发表意见,论证原告超额起诉、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最终判决超九成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大幅减少我方当事人诉讼开支。

6. 出具企业风险防控建议,规避后续同类经营纠纷

案件办结后,律师向该个体经营部出具合规建议:规范员工外出报备制度、客户集体活动统一书面登记、活动期间配备随行安全提醒人员,从源头区分员工个人行为与单位经营行为,防范后续人身损害追偿风险,实现一案代理、长效风控。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一)可咨询本律师的同类情形

   1.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客户 / 员工外出途中发生人身损害,被伤者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2.商场、地铁、商超、景区等公共场所扶梯、通道摔伤,多方主体混合过错的人身侵权纠纷;

   3.人身损害案件伤者主张高额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律师核减不合理赔偿;

   4.客户、员工自发结伴出行受伤,原告主张经营者系活动组织者,要求承担主要赔偿;

   5.多被告混合侵权人身损害纠纷,需要律师划分各方过错、降低己方责任比例;

   6.人身损害达到伤残等级,涉及伤残赔偿金、三期鉴定、保险理赔抗辩;

   7.公共场所经营者、个体商户遭遇顾客人身损害索赔,需要全程应诉、减损维权。

(二)法律服务指引

   1.诉前咨询:商户组织客户活动、员工外出法律风险评估,提前规避侵权赔偿责任;

   2.证据梳理:协助调取请假记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医疗票据等抗辩证据;

   3.诉讼代理: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审全程出庭,划分过错比例、大幅削减赔偿金额;

   4.赔偿抗辩:针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逐项专业质证;

   5.调解谈判:诉前、诉中与伤者协商调解,以更低金额达成和解,减少诉讼耗时;

   6.企业合规指导: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制定客户活动、员工出行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同类纠纷。

若您经营商铺、门店,因客户或员工外出发生摔伤、碰撞等人身损害被起诉索赔,可预约侵权纠纷专业律师一对一咨询,通过证据梳理、责任抗辩、金额核减,最大限度降低您的赔偿损失与经营风险。


  • 2026-07-01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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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张志来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现任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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