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XX与被告B均系再婚,20XX 年经亲友介绍相识,同年X 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各自育有子女,且子女均已成年,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经营某业务,陆续购置了全套施工设备、多辆电动及机动车辆等生产资料,共同修建了住宅及配套设施,积累了相应的家庭资产。原告XX在婚姻中长期承担全部家务劳动,负责照料家庭成员日常起居、帮扶继子女家庭生活,为家庭付出了大量时间与精力。
后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持续恶化。20XX 年,原告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经亲友调解双方短暂和好共同生活。20XX 年,因矛盾再次激化,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持续分居,无任何和好迹象。20XX 年,原告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三项核心诉求:一是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含房产、施工设备、车辆、银行存款等);三是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10 万元。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原告XX正式委托梁万龙律师作为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
二、律师办案经过
梁万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梳理案件脉络,围绕核心争议制定精准诉讼策略:
固定法定判离核心事实。律师整理前两次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结合双方分居的证据材料,确认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已满一年的事实,锁定《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针对性抗辩拒离理由。针对被告提出的 “夫妻感情深厚、自身患有多种慢性病需原告扶养” 的抗辩,律师举证证明双方长期分居、无实质夫妻沟通的客观状态,厘清夫妻扶养义务的适用边界,论证其不能成为阻碍离婚的法定理由。
厘清财产权利边界。针对被告提出的 “与儿子未分家、案涉财产属家庭共有” 的主张,律师逐一梳理财产的购置时间、出资来源,明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为当事人后续主张财产权利预留完整空间。
依法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律师结合原告十余年的婚姻付出,依据《民法典》第 1088 条规定提交家务劳动相关事实依据,主张相应经济补偿,保障原告的隐性劳动价值。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告XX已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在前次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双方分居已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无任何和好可能,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XX与被告B离婚。
关于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因原被告均认可与被告之子C尚未分家,案涉部分财产涉及家庭共有财产范畴,需先行通过分家析产厘清各权利人的财产份额,故法院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未对该部分财产一并处理,告知当事人可就财产分割事宜另行提起诉讼。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结合婚姻存续时长、原告家庭劳动付出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因本次文书内容截取,具体补偿内容以生效判决全文为准)。
四、律师办案价值
精准把握裁判标准,实现核心诉求。律师紧扣 “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的法定判离规则,以完整证据链推动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帮助当事人成功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摆脱情感内耗。
灵活应对财产争议,兼顾效率与权益。针对财产混同的复杂情形,律师制定分步维权策略,避免因财产争议拖延离婚进程,同时完整保留当事人后续主张财产分割的诉讼权利,实现维权效率与权益保障的平衡。
重视家务劳动价值,保障弱势方权益。律师主动适用家务补偿规则,将当事人多年无形的家庭付出转化为法律上的可主张权益,切实维护了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利益。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多次起诉离婚的婚姻纠纷,尤其是一方以患病、生活困难为由拒绝离婚,双方矛盾难以调和的案件。
适用场景:再婚家庭离婚纠纷,涉及继子女、家庭共同财产混同等复杂身份与财产交叉关系的案件。
适用场景:婚姻中承担主要家务劳动、老人照料、子女抚育义务的一方,主张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案件。
服务指引:夫妻感情破裂且协商无果时,尽早委托专业婚姻律师介入,提前固定分居证明、财产凭证、家庭付出等关键证据,避免诉讼中举证被动。
服务指引:首次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后,需持续保持分居状态,留存居住证明、沟通记录等分居证据,为后续诉讼构建法定判离的事实基础。
服务指引:离婚涉及家庭共有财产时,可采用 “先解除婚姻关系、后处理财产分割” 的分步诉讼策略,降低诉讼周期成本,高效推进维权进程。
总结:婚姻家事纠纷往往交织情感矛盾与财产争议,再婚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专业婚姻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跳出情绪内耗,理清法律关系,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最优维权方案,既能够高效实现解除婚姻关系的核心诉求,也能全面覆盖财产分割、劳动补偿等附属权益,避免当事人因不熟悉法律规则造成不必要的权益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