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XXX, 男,1986 年 4 月 9 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脱敏地址。
原告:XXX, 女,1959 年 3 月 12 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脱敏地址。
原告:XXX, 男,1982 年 6 月 7 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脱敏地址。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HQ, 男,1959 年 3 月 10 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脱敏地址。
被告:XX公司,住所地脱敏地址。
负责人:YT, 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ZXC, 北京市XX律师。
原告 XXX、XXX、XXX 与被告 LHQ、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孙洪涛、保险公司代理人到庭,被告 LHQ 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 718842.4 元;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LHQ 驾车追尾受害人致其当场死亡,交警认定 LHQ 主责;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 200 万三者险,双方就赔偿标准、责任比例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答辩:主张仅承担 70% 赔偿责任,不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诉求死亡赔偿金标准,车辆收据无法证明车损金额。
被告 LHQ 未到庭,无答辩举证。
法院审理查明:追尾事故中 LHQ 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未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多重重大过错;法院采纳原告方意见,确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肇事方承担 80% 赔偿责任,依法核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合计 682975 元。
依照《民法典》及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判决:
一、XX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582480 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494.21 元,由 LHQ 承担 4812.40 元,原告自行承担 681.81 元。
不服判决十五日内可上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脱敏)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