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二审纠纷|原审赔付总额3.5万元|石家庄王菲律师代理保险公司,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容###案情简介
双方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伤者受伤后产生骨折伤情,经鉴定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伤者一审主张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另主张电车损失1000元、交通费500元,一审法院按居民服务业标准核算各项损失,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35842.47元。伤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交土地承包、养殖相关新证据,要求调高误工、护理计算标准并支持电车损失。
###办案经过
王菲律师作为保险公司二审代理人,针对上诉人新证据逐一质证,指出土地承包、养殖材料无法单独证明伤者个人固定收入;上诉人无养殖审批、收入流水、车辆定损维修票据,存在举证不足、庭审主张前后矛盾、逾期提交证据等问题;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当地审判指导文件,论证一审采用居民服务业标准具备法律依据,电车损失无有效佐证不应支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认定上诉人举证不充分,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35842.47元赔付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994元由伤者自行承担,保险公司赔付金额无增加,完整守住保险理赔赔付边界。
##律师核心价值
二审针对对方新证据完整质证,结合司法解释论证赔付标准合法,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保险赔付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