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介绍
我方当事人为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及抵押合同,约定银行发放大额购房贷款,借款人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合同明确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还款,银行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主张本息、罚息,同时由违约方承担银行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银行依约足额发放贷款后,借款人长期中断还款,构成严重违约。银行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求确认贷款提前到期、清偿全部本金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并主张对抵押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三、办案经过
当事人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万*律师、李超律师共同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李超律师系统整理全套案件材料:贷款申请资料、按揭抵押合同、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放款凭证、逾期欠款明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
法院按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向借款人送达传票,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庭审中,李超律师围绕合同效力、违约事实、抵押担保效力、律师费承担依据逐项举证说理,结合民法典借款、担保相关法条,完整论证银行全部诉讼请求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案件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借贷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作出判决:
- 案涉按揭贷款提前到期;
- 借款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欠付利息、罚息,后续持续计收罚息至款项付清;
- 借款人承担银行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 若借款人未按期清偿债务,银行可处置抵押房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违约借款人承担。仅关于期内利息的次要诉求未予支持,银行核心债权、担保权益、维权成本主张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