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金融骗贷案成功轻判,武乐律师深挖从犯情节大幅减责|包头刑事律师推荐
一、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公诉。
刑事被告人:企业实际控制人,辩护人:武乐、师盛哲律师。
同案多名被告人:项目策划主谋、资金操作人、配套企业负责人,分为主犯、从犯。
案件事实:多名行为人合伙以多家企业联保方式,虚构贸易背景、伪造购销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三千六百万流动资金贷款。本案被告人出借企业资质、配合走账,全程未参与贷款策划、资金核心支配,案发后主动到案,偿还部分贷款本息,仍给金融机构造成千万级资金损失,公诉机关以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
三、办案经过
武乐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稳定当事人情绪,完整梳理上千页银行流水、贷款卷宗、证人笔录、审计材料,区分当事人与主谋的行为边界,锁定四大核心辩护要点:当事人并非贷款发起策划者,仅被动配合出借资质,属于次要从犯;接到公安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完整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立案前后主动偿还大额贷款,挽回被害单位损失;全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审查起诉阶段,武乐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争取从轻量刑建议。一审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主观恶性、主从地位逐一质证辩论,完整阐述当事人辅助参与、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观点,逐条出示还款凭证、到案记录等从轻证据,充分保障被告人全部诉讼权利,为法院从轻判决提供完整事实与法律支撑。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被告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对主犯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金融机构。
(二)裁判核心理由
被告人伙同他人以虚假贸易材料骗取银行巨额贷款,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
采纳武乐律师全部辩护意见:本案贷款策划、资金操控由其他主犯主导,当事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从犯;具有自首、主动偿还贷款、认罪认罚、初犯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综合予以减轻处罚。
(三)核心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武乐律师专业价值:
本案涉案千万级金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量刑较重。武乐律师精准梳理全案证据,论证当事人仅属辅助从犯、具备自首、全额退赔、认罪认罚多重从轻情节,成功争取三年六个月轻刑。搜索包头刑事律师推荐,优先找内蒙古恩泰武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