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5月,原告伍某与被告闫X通过相亲交友平台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曾通过微信沟通结婚办理酒席等事宜。同年6月,原告在某珠宝店为被告购买黄金项链花费1.1万余元,并在某医院为被告支付眼睛激光手术费1.6万余元。此外,在5月至8月期间,原告还为被告购买衣服、支付就诊挂号费及购买“七夕节”礼物等共计支出八笔费用,合计1900余元。上述费用总计约2.9万余元。2025年9月初,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以结婚为目的索取大额财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委托蒋梅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则辩称各项费用均系原告追求期间的自愿无偿赠与,不属于彩礼性质,无需返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应否予以退还。具体而言,需界定原告为被告购买黄金项链、支付手术费以及购买衣服、礼物等支出的法律性质。核心在于判断上述款项属于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无条件赠与,还是暗含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进而确定被告是否负有返还义务以及应当返还的具体金额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购买衣服、支付挂号费及礼物等支出的1900余元,属于不超过日常交往范畴的无条件赠与,被告不应返还。而购买黄金项链的1.1万余元及支付手术费的1.6万余元,金额较大,明显超过正常开支范畴,暗含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望,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予返还。法院结合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当地消费水平及收入情况,在公平诚信基础上,酌定被告返还原告2.4万余元。最终判决:被告闫X退还原告伍某2.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余元,减半收取20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