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再审纠纷|涉案赔偿14.28万元|马鞍山王欣雨律师代理原车主,再审改判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内容###案情简介
早年机动车交通事故,登记车主已将车辆转让交付实际驾驶人但未过户,事故后伤者后续产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合计178506元,一审、二审均判令登记车主与驾驶人连带赔付80%损失即142804.8元。车主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指令中院重新审理。伤者主张登记车主系实际雇主、应继续承担连带责任;驾驶人经合法传唤缺席庭审。
###办案经过
王欣雨律师代理登记人参与再审庭审,提交车辆转让交付凭证、驾驶人劳动合同等完整证据,精准适用《民法典》机动车转让责任条款,指出车辆交付后风险转移、未过户不影响责任划分,驳斥雇主关系主张,指出原审适用法律存在根本性错误,充分论证登记车主无赔偿义务。
###案件结果
再审合议庭采纳全部代理意见,认定车辆已交付受让人,依法撤销一、二审全部判决,改判仅由实际驾驶人独自承担142804.8元赔偿款项,登记车主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伤者及实际驾驶人分别承担。
##律师核心价值
再审深挖车辆交付事实,准确适用民法典法条,法院撤销原判决,当事人免除142804.8元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