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原告谢X与被告某科技普及中心及第三人某职业学校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谢X与第三人某职业学校于二〇一九年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第三人校区装修改造工程,总工程款六百三十余万元。经结算,第三人尚欠原告工程款二百五十余万元未支付。与此同时,被告与第三人于二〇二二年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按每人一百四十五元标准向第三人支付合作费用。后第三人称被告尚欠其二〇二二年及二〇二三年合作费用共计一百五十余万元。二〇二四年十一月,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的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以抵销其对原告的工程欠款,并通知了被告。因被告未在限期内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转让债权及迟延履行金。
被告辩称其与第三人之间尚未结算,且已超额支付费用,第三人主张的增加餐饮费系利用优势地位强迫接受,其从未同意。第三人则确认被告尚欠其一百五十余万元。法院经审理,依据双方各自提交的结算清单、收款明细等证据,认定被告自认的应付费用为三百零七万余元,已支付金额以第三人认可的二百九十八万余元为准,差额九万一千余元为被告尚欠款项。超出部分原告未提供确凿证据,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款项九万一千余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与被告按比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