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6年4月29日
3. 代理律师:刘峻
4. 代理身份:餐饮商铺及经营者(被告)代理律师
5.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二、案件详情
案涉楼宇三层产权人于多年前与其他共有人共同购置整栋房产,后将二层对外出租给餐饮商铺用于自助烧烤经营。2018年,全体房屋共有人计划加装电梯,为满足电梯施工条件,产权人主动与商铺协商,共同调整排烟管道走向,移位施工费用由三楼产权人一方承担,管道位置调整方案经产权人完全认可。多年来商铺持续使用该排烟设施正常经营。
后三楼产权人将三层房屋长期对外出租,房屋实际用途变更为杂物仓储,无人长期居住。产权人以商铺排烟管道遮挡窗户、堵塞排水沟、持续产生油烟噪音、妨害采光通风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拆除两条排烟管道,彻底排除妨害。
接受商铺及经营者委托后,我方梳理完整历史协议、电梯施工沟通记录、多年使用事实,同时在诉讼阶段主动对紧贴三楼窗户的垂直排烟管实施整改,调整管道走向,消除窗户遮挡问题。庭审中针对原告诉求四大核心抗辩:一是管道移位源于产权人当年加装电梯的自身需求,现反悔违背诚实信用;二是排烟管道铺设于楼栋共有外阳台区域,并非三楼专有空间;三是三楼房屋仅作杂物间,不存在居住受损事实,排水、采光未形成实质性妨害;四是原告无法举证油烟、噪音超标,妨害未超出邻里合理容忍范围。
法院组织现场实地勘查,核对管道位置、房屋实际使用状态、整改后现场情况,结合全案书证、事实作出裁判。
三、我方(餐饮商铺及经营者)抗辩主张
1. 现有排烟管道位置系当年三楼产权人为加装电梯主动协商调整,移位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其事后起诉拆除管道违背民事诚实信用原则;
2. 排烟管道铺设区域属于楼栋业主共有外阳台,并非三楼产权人专有区域,商铺经全体共有人事实许可使用共有空间设置经营配套设施,具备合法基础;
3. 三楼房屋长期出租用作杂物仓储,无人员日常居住,原告诉称油烟、噪音侵害居住权益缺乏事实依据;管道架设不堵塞排水沟,整改后不再遮挡窗户,通风、采光未受实质影响;
4. 原告未提交噪音、油烟超标的检测报告,无法证实妨害超出普通人合理容忍限度,未来加装防盗窗、空调外机等均为未发生的预判风险,不属于已产生的物权损害;
5. 商铺长期合法经营,拆除排烟管道将直接导致店铺停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违公平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拆除管道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最终结果
1. 法院认定排烟管道未对三楼房屋形成实质性妨害,妨害程度未超出相邻关系合理容忍义务,判决全额驳回原告拆除排烟管道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楼产权人(原告)自行全额承担;
3. 法院明确管道合规性行政审批问题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在本次民事相邻纠纷审理范围内。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老旧商住楼宇餐饮排烟典型相邻权纠纷,办案核心在于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共有区域规则、相邻容忍义务三大法律要点抗辩。接受委托后,我完整调取早年电梯协商、管道移位的沟通背景材料,形成完整历史事实证据链,同时主动协调商铺提前整改窗户侧管道,从事实上消除原告诉称的遮挡问题,降低法院认定妨害成立的可能性。
庭审中针对原告无实质损害、无超标检测证据、房屋非居住使用三大漏洞逐一质证说理,区分“未来潜在风险”与“已发生实际妨害”,明确仅有主观预判不能作为拆除设施的依据。法院现场勘查后完全采纳我方全部抗辩逻辑,认定商铺经营配套设施设置合理,无需拆除,彻底保住商铺正常经营条件。案件办结后,我向商铺经营者梳理邻里纠纷前置化解方案,提醒经营主体提前留存管道协商、整改沟通书面材料,规避后续相邻诉讼风险。
六、律师价值
本案代理餐饮商铺应对相邻排除妨害之诉,律师梳理管道移位历史合意证据,提前完成管道整改消除直观妨害,依托共有权、合理容忍义务、诚信原则完整抗辩。法院驳回全部拆除诉求,保住商铺正常经营,为临街餐饮商户处理排烟管道邻里纠纷提供完整应诉、前置整改、庭审质证全套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