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与两名被告系同村村民,两名被告为夫妻关系,早年因自身投资经营资金短缺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足额交付二十万元借款,两名被告当场出具书面借条,双方仅口头约定待被告资金宽裕后即刻还款,借条中未明确标注固定还款期限。因原、被告邻里关系融洽,原告多年未主动上门催讨欠款,后原告自身出现资金周转需求,于2024年年初通过电话正式向两名被告催收全部借款,但被告始终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还款,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熊晓勇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立案开庭后,两名被告提交一份双方数年前签署的抵债协议作为核心抗辩依据,主张早已协商将一处坐落于外村集体土地、无正规报建手续及产权证明的七层联建房屋第六层作价十六万元用于抵扣案涉借款,抵扣完成后仅剩余四万元债务未清偿,同时被告提交房屋现场照片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主张房屋早已完成交付、原告自行更换门锁实际占有使用,以此要求法院扣减十六万元借款本金。法院为查清事实组织两次庭审,在全部庭审辩论终结之后,被告又另行提交书面补充意见,新增诉讼时效抗辩,主张案涉十六万元对应债权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同时叠加农村集体房屋抵债效力认定、被告全套抗辩证据对抗、长期借款时效争议、逾期提交时效抗辩意见等多重实体与程序法律难点,案件审理对抗性强、法律问题复杂。
二、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以房抵债《协议》自始无效,抵债行为不能抵消任何借款本金,判令两名被告共同全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二十万元;
判令两名被告以二十万元本金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
被告提出的 仅欠四万元”“房屋抵扣十六万债务”全部抗辩意见,法院均不予采信;
被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才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审查、不予支持;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原告支出的财产保全费全部由两名被告承担;
仅驳回原告关于利息从催收次日起算的不合理诉求,借款本金全额得到支持,原告核心回款维权诉求全部实现。
三、律师价值
1.证据体系完整搭建,夯实借贷基础事实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整理全套证据:原告身份材料、被告户籍信息、银行转账流水、原始借条、完整催款电话录音,形成 “出借合意 + 款项足额交付 + 合法有效催收” 完整闭环证据链,庭审中借贷基础事实无可辩驳,被告对借款交付事实无任何反驳空间。
2.精准拆解以房抵债协议法律无效核心逻辑,直击对方抗辩软肋
律师抓住案件核心法律要点向法庭完整阐述:农村不动产遵循房地一体转让规则,案涉房屋修建于外村集体土地之上,原、被告均不属于该房屋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具备受让该宅基地上房屋的主体资格;被告主张仅转让房屋永久使用权抵债,本质属于变相违规流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加之案涉房屋无合法审批手续、无不动产权证书,案涉抵债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自始无效,原二十万元民间借贷债权不发生任何扣减。
3.程序法专业抗辩,直接否定被告逾期提出的时效主张
律师当庭援引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及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明确抗辩意见:诉讼时效抗辩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本案被告在两次庭审辩论全部结束后才书面补充时效抗辩,超出法定抗辩期限,法院依法不应予以审查,彻底消除原告债权因时效被驳回的重大风险。
4.合理调整利息诉求,兼顾胜诉与裁判可落地性
针对原告最初主张自催收次日起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律师结合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向法庭充分论证资金占用利息的法律依据,即便法院将利息起算节点调整至案件立案当日,仍为当事人争取到利息持续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的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弥补客户资金长期被占用产生的经济损失。
5.全程庭审把控争议焦点,逐条驳斥被告全部佐证材料
针对被告提交的房屋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两套抗辩证据,律师逐一开展质证,明确指出原告更换门锁仅为带人看房临时处理,不能等同于原告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抵债房屋,证人证言系单方陈述,无其他客观书证佐证,无法达到债务抵扣的证明标准,法庭全部采纳律师代理质证及辩论意见。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您的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熊晓勇律师
①亲友、邻里之间民间借贷,债务人拿出本村以外农村违建自建房、联建房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主张抵扣大额借款本金;
②借款出借多年未归还,手中仅有借条、转账记录,缺乏书面催收凭证,担忧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③债务人主张房屋已交付出借人使用、拿出照片、证人佐证要求减免债务;
④夫妻共同举债,一方私下签订抵债协议,另一方拒绝全额偿还全部借款;
⑤民间借贷立案起诉后,对方在庭审全部结束后补充提出时效、债务抵消等新抗辩;
⑥出借人希望全额追回借款本金,同时主张合法资金占用利息,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全部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