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追索近260万货款及利息
案件详情
原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某市)与被告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某市)之间存在长期的药剂采购合作关系。双方签订了《药剂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化学药剂,货款按月结算。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长期拖欠巨额货款。
张涌彬律师接受原告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广东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虽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以双方存在滚动付款的交易习惯、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不应由其承担等理由进行抗辩。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张涌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药剂采购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97,736.11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某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36,516.89元也判由被告承担。
律师价值(重点阐述)
本案的成功,充分体现了张涌彬律师在处理复杂商事合同纠纷中的深厚功底和精准策略。
清晰梳理法律关系,夯实请求权基础:面对被告提出的“滚动付款构成交易习惯变更”的复杂抗辩,张涌彬律师没有陷入纠缠,而是清晰地指出,无论付款习惯如何,双方通过《对账单》确认的欠款金额是客观事实,被告的付款义务明确且未履行。他牢牢抓住了“买卖合同”和“欠款事实”这两个核心法律关系,使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坚如磐石。
精准适用法律,最大化维护客户利益:针对被告否认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抗辩,张涌彬律师精准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在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出卖人可以主张以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张涌彬律师成功主张了加计50%的最高标准,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的利息利益。
有效控制诉讼成本:虽然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诉请,但张涌彬律师通过专业的诉讼策略,使得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等绝大部分诉讼成本均由败诉方被告承担,极大减轻了客户的财务负担,体现了其对诉讼全局的把控能力。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本案例适用于各类合同纠纷,特别是货款、工程款、服务费等金钱给付义务纠纷。
适用场景:企业或个人在商业合作中遭遇对方拖欠货款、工程款、服务费等情形。
服务指引:
证据为王:张涌彬律师会指导客户在日常经营中妥善保管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一切与交易相关的证据。
及时发函催收:在对方出现逾期付款迹象时,张涌彬律师可代为起草律师函,进行正式催收,中断诉讼时效,并为后续诉讼固定证据。
诉讼策略制定:张涌彬律师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评估诉讼风险,制定最优诉讼策略,包括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如何主张违约金或利息等,以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