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判决落款时间: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案情简介
原告:修某 1、修某 2(死者两名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律师;
被告:聊城某三甲医院,法定代表人常X,院内职工、其他律所律师共同代理。
高龄彭X因脑梗入院,医院实施静脉溶栓治疗,术后数小时突发脑出血、脑疝,经抢救无效死亡。两名子女认为医院术前术后未预判出血风险、救治不及时存在医疗过错,诉请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 248185.68 元。医院抗辩溶栓出血属正常并发症、已告知风险,仅认可 16% 极低赔偿比例。
办案经过
陈腾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完整调取住院病历、溶栓知情书、检查报告单全部诊疗材料,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司法鉴定;鉴定出具医院未尽出血预见义务、过错为次要原因的意见,医院对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律师针对异议逐条提交专业质证意见,配合法院对接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维持原结论。庭审中逐项举证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主张高于医院自认的责任比例。
案件结果
判令被告医院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161315.23 元,驳回原告超额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医院承担。
裁判理由: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医院溶栓前后未充分预判出血转化风险,诊疗过错与老人死亡存在次要因果;综合患者自身基础重病、医院诊疗过失情形,法院酌定医院承担 30% 赔偿责任,鉴定费由医院全额承担,结合案件实际酌情调低精神抚慰金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