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尤X系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多项省级荣誉获得者,依法享有《锦绣河山图》《山水四联》《大鹏展翅》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某公司在其经营的某手工艺专营店中,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剪纸产品。为固定证据,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某公证处对网络购买涉嫌侵权物品的取证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支付了相关公证费及购买费用。因双方前期协商未果,原告特委托耿浩南律师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下架侵权产品链接、销毁库存,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二是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针对上述焦点,被告辩称:首先,其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且涉案产品近半年销量为零,未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次,剪纸图案中的部分元素属于民间长期流传的公共领域元素,且被告产品发布时间早于原告部分作品的登记时间,不构成侵权;最后,原告索赔金额过高,且未通过平台投诉等更经济的方式维权,存在商业化诉讼牟利嫌疑,请求法院驳回其不合理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术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作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报酬,擅自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与案涉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产品,侵害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与后果,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600余元公证费、400余元购买侵权商品费用等合理开支,同时考量本案案情及社会影响,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千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尤X《锦绣河山图》《山水四联》《大鹏展翅》著作权的行为,下架侵权产品链接、销毁库存;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尤X经济损失5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