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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耿浩南律师代理郭XX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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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浩南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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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耿浩南律师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能力。面对上诉人周某华以“未看清微信”、“单方涨价”为由的抗辩,耿律师精准锁定对方在微信聊天中“承诺月底结清”的关键自认事实,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庭审中,耿律师逻辑严密地反驳了对方关于单价和面积的无理主张,深刻揭示了对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企图逃避债务的本质。其专业的法律判断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5月,郭XX与周XX达成口头协议,由郭XX为周XX承包的某市某区某项目铺设沥青。同年6月,郭XX进场施工并顺利完工。施工完毕后,周XX共计支付工程款20万元,剩余款项经郭XX多次催要未果。郭XX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XX支付剩余工程款9.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周XX对对账单未表示异议,判决周XX支付工程款9.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周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未看清对账单、单价系对方单方涨价且面积未经确认,认为实际欠款仅为4.4万余元。在二审中,周XX提交了多份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其主张。耿浩南律师作为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证据并出庭应诉,有力反驳了对方的上诉理由。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郭XX施工的工程款总额应如何认定,即周XX是否已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确认了郭XX发送的对账单及工程总价。周XX主张其未注意到前期微信消息,对单价和面积不予认可,双方后续确认的总价应为24.4万余元;郭XX则主张周XX在收到对账单后未提异议,并明确承诺月底结清,应视为对欠付9.8万余元的认可,其后续否认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XX将对账单发至周XX微信后,周XX未提出异议,且在后续催款时明确回复“这个月肯定给你清掉”,足以认定其对工程总额的确认。周XX关于未看到微信、单方涨价及面积未确认的抗辩不合常理,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24.4万余元的总价达成一致。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XX需支付郭XX工程款9.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二百余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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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浩南律师,河北宇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衡水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擅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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