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从事搬运业务。2025年3月,被告杨X联系原告前往某广场搬运及装车货物,约定费用为两千八百元。次日凌晨装车完成后,被告彭X(杨X安排的货车司机)提出货车顶部需加盖篷布。原告及现场工人明确告知搬运服务已完成,但在杨X、彭X再三要求下,原告不得不前往距地面约4米高的货车顶部加盖篷布,期间意外跌落受伤。原告被送往某医院就医,诊断为右跟骨骨折,住院10天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后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合理损失共计23.5万余元。原告认为其系为杨X、彭X提供帮工受伤,二被告及彭X挂靠的某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3.9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法律关系的界定与责任主体的认定。原告加盖篷布的行为是否属于义务帮工,杨X、彭X是否构成共同被帮工人,某物流公司作为车辆挂靠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各方过错程度的评判与责任比例的划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应自担部分责任;杨X与彭X在内部责任分担上存在分歧,应如何依法划分各自的赔偿份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加盖篷布不属于原承揽工作范围且未另行收费,依法认定为义务帮工。彭X作为帮工发起人,杨X作为请求人和最终受益人,均为被帮工人。二被告未核实原告高处作业资质且未提供安全防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某物流公司仅为车辆挂靠方,非被帮工人,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及杨X、彭X庭前达成的各承担50%责任的内部协议,法院酌定原告自担40%责任,杨X、彭X各承担30%责任。经核算,最终判决:被告杨X赔偿原告黄X各项损失6.9万余元;被告彭X赔偿原告黄X各项损失6.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