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某酒店管理公司承租某广场公司商铺开设酒店。双方通过招商会议纪要、租赁合同及停车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在180个月的租赁期内,某酒店管理公司每月享有21600小时地下停车场免费使用权。后续某广场公司出售房产并更换物业,某广场公司与某商管公司单方发函终止免费停车福利,理由为产权变更、补充协议仅属物业协议且己方享有任意解除权。某酒店管理公司遂委托李亚春律师起诉两公司,主张租赁期内配套免费停车权益。李亚春律师全面整合招商会议纪要、租赁合同、停车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微信通知记录及停车场备案文件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停车优惠属于招商租赁核心配套条件。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其一,停车补充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某广场公司与某商管公司主张该协议不属于租赁合同附件,且某商管公司认为自己无单方解除限制。
其二,出租方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对方主张在产权变更等情况下,其享有单方终止配套权益的权利。
其三,产权变更对租赁配套权益的影响。对方认为产权转移后,在先约定的停车权益随之灭失。李亚春律师在庭审中精准定性协议法律性质,论证停车补充协议是商铺租赁合同附属条款,某商管公司持完整授权有权代出租方签约,二者内部权责划分不能对抗承租人;同时直击对方抗辩漏洞,明确合同仅约定承租人违约时甲方可取消福利,无出租方单方终止权利,并援引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否定产权变更消灭在先租赁配套权益的观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面支持某酒店管理公司的确权诉求,确认其在180个月租赁期内每月享有21600小时地下停车场免费使用权(若收费政策调整则对应变更时长),某广场公司与某商管公司需配合履行,一审诉讼费八十余元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李亚春律师围绕授权效力、合同从属关系、解除权边界三大核心焦点分层辩论,稳固一审胜诉裁判逻辑。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广场公司与某商管公司的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余元由两上诉人自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某广场公司不得再单方取消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免费停车配套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