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颜X与被告杨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此后,被告杨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针对原告颜X的不实言论及相关视频,该内容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对原告的个人声誉及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原告颜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沈杰律师向某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的全部侵权内容;判令被告在其账号首页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连续30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七千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某法院于202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被告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实质性侵害;二是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的具体侵权责任形式及赔偿数额应如何合理界定。原告主张,被告发布的内容严重失实且带有明显的贬损性质,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精神遭受痛苦;被告则对部分侵权事实及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存在异议。在庭审过程中,沈杰律师围绕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从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四个维度进行了严密的举证与质证,充分论证了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裁判结果】
经过某法院的耐心释法说理与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消除分歧,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杨某于2026年8月7日前将其某短视频平台账号关注人数提升至500人,并于同日在该账号上发布作品并置顶10天,具体内容包含原告原账号关于案涉言论内容的截图7张,并附文字声明上述截图内容与某昵称无关且不真实,对因此给某昵称造成的困扰表示歉意;二、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颜X损失合计四千余元,该款项已当场履行完毕;三、若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则须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两千余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两百余元、保全费九十余元,合计两百九十余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