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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律师代理徐X交通肇事案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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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荣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辩护策略。首先,精准把握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通过梳理报警记录与现场施救证据,夯实减轻处罚的基础。其次,巧妙引入鉴定意见,指出前车低速行驶及车辆安全设施不合规对事故的重大影响,有效分散了被告人的责任压力。最后,充分展现人文关怀,将被告人积极赔偿的悔罪表现与家庭实际困难相结合,打动法庭。最终成功促使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二年的轻判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徐X驾驶某AXXXXX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救援某AXXXXX号故障车。经徐X同意,故障车乘客何某、胡X换乘至其作业车副驾驶室,邓XX、邓某乙仍留在故障车内。同日2时28分,徐X驾驶作业车行驶至沪昆高XX某路段时,追尾碰撞孙某驾驶的某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某AXXXXX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造成何某、胡X死亡,徐X及邓XX、邓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X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积极施救。经某交警大队认定,徐X过度疲劳驾驶且违规载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低速行驶且车辆反光标识、防护装置不合规,负次要责任。事后,徐X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各20万元,赔偿伤者五千余元。某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徐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徐X的责任划分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认为徐X致2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辩护人杨荣提出:1.徐X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施救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2.事故成因中,孙某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且挂车反光标识及防护装置不达标,对事故发生有重要影响,孙某应承担相应责任;3.徐X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40余万元,取得部分谅解;4.徐X家庭困难,需赡养老人及抚养三名幼子,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徐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徐X案发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积极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人徐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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