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荣律师代理樊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杨荣律师 在线
贵州维律(三穗)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杨荣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与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以内部产权划分和意向金为由的抗辩,杨律师精准锁定微信记录与加盖分公司财务章的收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论证定金合同成立及分公司职务行为属性。庭审中,杨律师有力驳斥第三人关于物权内部约定的抗辩,促使法院明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针对客户低价售房的损失,杨律师通过专业策略争取到法院对违约事实的确认及利息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体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樊X看到某小区门面销售广告后,与某分公司人员刘XX沟通购买D区8个门面事宜,双方就面积、价格、定金等作了详细约定。2023年3月24日,樊X按指示向某分公司账户支付20万元,某分公司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定金收据。次日,刘XX通过微信发送门面平面图及合计138万余元的总价信息。为筹集购房尾款,樊X不仅办理贷款,还低价出售名下6个门面。然而,3月29日,刘XX单方微信告知已退还20万元,拒绝继续出售。经查,某公司已于4月19日将涉案门面过户给案外人。樊X遂委托杨荣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差额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涉案20万元款项的性质及定金合同是否成立;二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及第三人刘X兵的内部产权主张是否有效。

被告及第三人辩称,涉案门面已于2019年通过内部会议分配给刘X兵,实质为刘X兵与樊X的纠纷,某分公司仅系代收房款。此外,20万元性质为意向金而非定金,因主合同未成立,定金合同亦不成立。涉案门面系出售给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被告无违约行为,仅同意赔偿5天的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微信沟通记录及收据明确载明的定金款字样,涉案20万元应认定为定金,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依法成立。某分公司收受定金后未能将商铺出卖给原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扣除已返还部分,仍需返还20万元。针对第三人刘X兵的内部产权主张,法院指出,内部划分未经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且收款账户及收据均指向某分公司,依法应由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低价售房系原告自行筹资选择,贷款利息损失未超过定金数额,但鉴于被告自认愿意赔偿5天利息100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某公司返还樊X定金20万元,赔偿损失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杨荣律师
杨荣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杨荣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杨荣律师
15226202****2241 执业认证
  • 贵州维律(三穗)律师...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金穗路5号
  • 137 6551 428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