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樊X看到某小区门面销售广告后,与某分公司人员刘XX沟通购买D区8个门面事宜,双方就面积、价格、定金等作了详细约定。2023年3月24日,樊X按指示向某分公司账户支付20万元,某分公司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定金收据。次日,刘XX通过微信发送门面平面图及合计138万余元的总价信息。为筹集购房尾款,樊X不仅办理贷款,还低价出售名下6个门面。然而,3月29日,刘XX单方微信告知已退还20万元,拒绝继续出售。经查,某公司已于4月19日将涉案门面过户给案外人。樊X遂委托杨荣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差额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涉案20万元款项的性质及定金合同是否成立;二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及第三人刘X兵的内部产权主张是否有效。
被告及第三人辩称,涉案门面已于2019年通过内部会议分配给刘X兵,实质为刘X兵与樊X的纠纷,某分公司仅系代收房款。此外,20万元性质为意向金而非定金,因主合同未成立,定金合同亦不成立。涉案门面系出售给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被告无违约行为,仅同意赔偿5天的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微信沟通记录及收据明确载明的定金款字样,涉案20万元应认定为定金,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依法成立。某分公司收受定金后未能将商铺出卖给原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扣除已返还部分,仍需返还20万元。针对第三人刘X兵的内部产权主张,法院指出,内部划分未经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且收款账户及收据均指向某分公司,依法应由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低价售房系原告自行筹资选择,贷款利息损失未超过定金数额,但鉴于被告自认愿意赔偿5天利息100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某公司返还樊X定金20万元,赔偿损失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