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某检察院指控:某国某地存在一大型电诈犯罪园区,占地广阔,涉诈人员众多,其中中国籍人员达两千余人。该园区由某公司等负责运营,内有某公司等多家电诈犯罪集团从事各类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园区内物业公司雇佣武装人员,配备统一制服等对园区实行封闭管理,严密管制人员进出,为犯罪集团提供犯罪场所、条件保障及武装庇护等服务。
2023年2月,被告人黄XX得知女友王XX在该园区从事电信诈骗工作后,也前往该地。同年2月13日至4月30日,黄XX入职某公司,使用某化名及某ID号,公司负责人安排其从事赌博平台及诈骗引流工作。黄XX主要在网上搜索精美的饭菜图片并整理在电脑桌面上,后提供给主管实施诈骗。黄XX在该园区累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活动2个月16天,获利2万元。2025年10月,黄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黄XX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累计时间在30日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黄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具体量刑情节的认定上。
辩护人牛峻涛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黄XX系被胁迫才参加犯罪,应认定为胁从犯;其次,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较低,仅负责提供图片等辅助性工作,应认定为从犯;最后,黄XX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则认为,黄XX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黄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综合全案证据后认为: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累计时间在30日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黄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某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黄XX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