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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静律师代理牟X伪造货币罪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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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辩护策略。面对伪造货币罪的重罪指控,赵律师敏锐抓住牟某未参与实体制假、仅出售缺陷工具的核心事实,有力论证其从犯地位。同时,赵律师全面梳理牟某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及假币未流入市场等从宽情节,向法庭充分论证其极低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其专业、细腻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被告人牟X因网络购买假币被骗,遂邀约王X共同出资采购某品牌电脑、打印机及防伪模板等制假设备。二人试制后发现成品粗糙难以流通,便对外出售整套制假物资。2024年下半年,被告人谢X、钟X因经营负债,商议购买设备伪造人民币,经他人介绍联系到牟X与王X。同年11月,钟X前往某市,从牟X、王X处购得全套制假电脑、打印烫金设备与百元假币电子模板,支付对价五千元。此后,钟X主导完成假币印制、烫金、裁切等核心工序,谢X负责在某通讯软件上联络潜在购币人员、补充耗材并调整工艺。二人共同伪造百元面额人民币121张,总面额1.2万余元;另向常X交付百元假币200张,面额两万元。案发前,钟X、谢X将未交付的自制假币自行烧毁。公安机关抓获涉案人员后,从常X处扣押200张百元假币及全套作案设备。经某银行及某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纸币均为伪造人民币,且与牟X电脑内电子模板为同一原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准确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伪造货币罪,系共同犯罪。针对牟X的定罪量刑,辩护人赵金静提出核心辩护意见:首先,本案制假牟利的犯意虽由谢X、钟X主动发起,牟X仅单次出售存在缺陷的制假工具模板,获利微薄,在整体伪造货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其次,涉案假币大部分已销毁,无被害人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最后,牟X无刑事前科,系初犯,归案后坦白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保候审期间随传随到,再犯可能性极低,恳请法庭采纳缓刑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事前共谋,分工协作实施伪造流通人民币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在共同犯罪中,应当区分主、从犯分别裁量刑罚。针对牟X,法院认定其虽系犯意发起者,但未参与实体假币制作,仅出资并单次出售缺陷制假工具,获利微薄,在整体犯罪链条中作用次要,依法认定为从犯。同时,牟X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刑事前科,涉案假币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赵金静关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牟X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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